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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用吃到飽方案跑檢舉怎麼算

akiralu wrote:
檢舉 有錢賺嗎?(恕刪)


沒錢賺才是做公益好嗎

有錢賺就是商業行為了啊
商業(Commerce),是一種有組織的提供顧客所需的商品與服務的一種行為。中文之「商業」含義指社會分工出現的有組織的貿易行為

檢舉獎金雖然有錢可以領,應該不是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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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否發給檢舉獎金之法律性質為授益性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之意義及成立要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成立行政處分之要件為:

(1)須為行政機關所為。

(2)須為公法上事件所為。

(3)須對具體事件之決定。

(4)須為公權力決定。

(5)須發生法律效果。

(6)須為單方決定之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作成後,對相對人發生利益者,為授益處分。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吃到飽還限制一大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整天在市區繞來繞去檢舉違規,然後後面放了一個外送平台的仿冒貨箱(掩護鏡頭,避免太顯眼)

我每次去大賣場都大包小包,所以後座不載人,而是綁個宅配箱當行李箱,有錯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假設我買了一台gogoro...(恕刪)

版主已經被管理員刪除了發文, 但無論如何都想著要如何技巧性的違約睿能
棄而不捨的精神的精神, 讓人敬佩
且用著崇高的法律標準去檢舉交通違規的, 想違約的去檢舉想違規的 ,哈~~~真是高上的道德標準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假設我買了一台gogoro...(恕刪)

唉唷這個算有創意的灰色地帶





問題是...沒有這種人..............................
何不請家人或是朋友背著外送袋,
這樣子你只是因為家人或朋友的車壞了,
所以載他們幫忙進行外送,
這樣子就合理多了吧?
認真講,最好解法不就是再買一台嗎?
既然合約是規定連續2個月超過1600公里,再買一台替換就可以完美避掉"連續"的問題了
原來吃到飽的定義是這樣子玩的喔

整個大扣分
Ja100cky wrote:
不用給我錢,若開放檢(恕刪)

民怨就是有人賣車有人買車,電池合約還是有人買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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