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件若是怪罪員警常識不足,我覺得話就說得太重了承辦人員手邊的證據就是一段車燈會閃爍的影片他沒看到實車,要他如何判定車主確實沒有改車?以唯一的證據看來,確實是在閃爍沒錯難道他要自作主張說「影片有閃爍,根據我的常識判斷實車沒問題」「萬一」車燈真的因為故障或改裝而閃爍呢?辦理這案件,要蓋章簽名可不是m01的諸位後續衍生的行政處分問題也不是諸位負責大家都一派輕鬆地說風涼話或許承辦人是理工背景,也是個攝影高手第一時間也推測這應該是幀率所致但問題是,在行政程序上就是不能自作主張所以他也只能依據這影片開罰我看不出這處分有任何瑕疵這個議題反而凸顯一般民眾對行政程序的不瞭解
BESKUR wrote:這事件若是怪罪員警...(恕刪) 行政罰如同一般的行政處分,有一般法律原則的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二條明訂,違規程度必須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才能逕行舉發。行政罰和一般不利行政處分不一樣的地方是行政罰如同刑罰一樣,具有制裁性質,因此合乎義務的裁量也應該如同刑罰有罪疑為輕、無罪推定的原則適用。因此該行政機關在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的情況下,依照不明確的事實作成一個侵害人民權益的行政處分,是標準的選擇裁量怠惰,雖然瑕疵不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重大明顯以至於無效的程度,但至少也是明顯到違法得撤銷的行政處分,看不出來沒有瑕疵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