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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gogoro車主,如果14天沒有騎車,記得要將電池拔出來,這是合約的一部份善意提醒(依網友建議就將標題稍做更改)

險路勿近 wrote:
5000元收你的gogoro


太....太狠了吧.....

我還買Y架、磁扣、腳踏墊、儀表版飾桿、胎壓偵測器耶.....

太超過了啦.......
電動機車板越來越像娛樂版,我先說我也有電動機車 EM50 48V20A 一顆2萬 電池是自己的,
換成gogoro大概就是2顆 4萬,你會不依照手冊上面的保養電池,手冊上上面寫有騎就要充電,
就好一直在滿電的狀態下,車行也是這樣建議的,鋰電池的特性
chanp wrote:
七月到了,
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咦!!
樓上有人忘切帳號


光陽有沒有穿褲子,關我什麼事情。

倒是你老是動不動說人家是狗酸,還真的蠻好笑的。

我就是我,切換什麼帳號,無聊。

你這種非藍即綠的思想,真的蠻好笑,我當個李姓中壢選民,臭了嗎?

======================

靠,自娛娛人一下,

剛才騎著狗肉去買個便當,停在人行道上,下車發現右腳踩到狗大便,往後看一條狗肉輪胎嚕過狗大便的痕跡,

我這下真的臭了......挖咧發Q......
BlackDragon wrote:
無知又鬼扯這是哪裡來...(恕刪)
對,你,很懂,一看就知道是做油車生意的,最好是零件壞光光你才有生意做。
這是基本的電池特性吧?

就算不是狗肉的電池,也建議如此

很多電車都是放到壞掉的阿

更何況為什麼不把狗肉對電池的保固合約描述PO上來?
看到鬼的瞎子 wrote:
更何況為什麼不把狗肉對電池的保固合約描述PO上來?


我不是PO了嗎??在138樓。

再重貼一次好了。




針對合約的問題來討論。

首先是依據「換電馳服務合約」的第七條使用者義務的第(7)款

第7條 使用者義務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就本合約負有下列義務:
(1) 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Gogoro®電池,並應遵循附錄二之Gogoro®電池保管規則;如使用者將Gogoro®電池交由其授權之人占有或使用,亦應使該授權之人遵循附錄二之Gogoro®電池保管規則及本合約之規定。
(2) 使用者不得自行或讓他人拆解或維修Gogoro®電池或其任何部分,或將Gogoro®電池攜出至臺、澎、金、馬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3) 使用者應尊重Gogoro®電池之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不得從事任何侵害或有侵害該智慧財產權或營業秘密可能之行為。
(4) 本合約不得作為商業或營業用途。
(5) 如有任何第三人對Gogoro®電池或其任何部分主張任何權利,使用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Gogoro。未經Gogoro書面指示前,不得自為處理。
(6) 服務期間屆滿或本合約提前終止時起,如Gogoro不願繼續提供使用者換電馳服務、使用者不願繼續使用換電馳服務,或使用者經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達7日以上時,使用者至遲應於7日內將Gogoro®電池返還至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拒絕、妨礙或遲延。如有延遲,Gogoro及Gogoro®電池服務商得隨時逕行自使用者處取回Gogoro®電池。
(7) 使用者每30日應至少進行1次換電;如使用者連續14日(含)以上不使用買賣標的時,應先將Gogoro®電池自買賣標的中取出。如買賣標的儀表板顯示Gogoro®電池之電量為「零格」,使用者應於24小時內或於下次啟動買賣標的時(以較早屆至者為準),立即進行換電。

再請看第9條「本合約之終止」第(1)款
如有下列任一情事,Gogoro將通知使用者其所符合之情事,並得視情節輕重,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縮短服務期間、取消本合約權益之一部或終止本合約之適用:
(1) 使用者有違反本合約第七條之情形;
(2) 使用者有違反與Gogoro之約定或合約,或未按時付款之情形;
(3) 使用者之買賣標的已遺失、被竊盜、全部功能失效、全部毀損、滅失,或被扣押;
(4) Gogoro®電池已遺失、被竊盜、全部功能失效、全部毀損、滅失,或被扣押;
(5) 有客觀情形足認使用者利用其買賣標的或本合約從事違反法令之行為;
(6) 如有因買賣標的所有權而涉訟或其他相類似情形;或
(7) 其他經Gogoro認定可歸責於使用者而有必要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縮短服務期間、取消本合約權益之一部或終止本合約之情形。
Gogoro因第1項事由所採取之措施,如致使用者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Gogoro就該等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Gogoro依第1項通知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並不使本合約服務期間因而順延。
買賣標的之買賣關係經解除或終止時,本合約亦隨同解除或終止

再看第12條「賠償」
第12條 賠償
1.除有本合約第三條第3項所約定之情形外,Gogoro®電池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違反本合約之規定,發生毀損或失竊,或被扣押等情形時,使用者應立即通知Gogoro,並依附錄三之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賠償,且Gogoro®電池於使用者賠償後,仍屬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所有。
2.如使用者自行或透過他人拆解Gogoro®電池,將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毀損等罪之刑事責任,且使用者除依附錄三之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賠償外,應另行給付Gogoro®電池更新重置成本之100倍金額予Gogoro,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3.如使用者自行或透過他人將Gogoro®電池攜出至臺、澎、金、馬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應行給付Gogoro®電池更新重置成本之100倍金額予Gogoro,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4.使用者如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致Gogoro須對Gogoro®電池進行額外之檢測或處置時,因此所生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人工作業費用、物流費用、功能測試費用等),均應由使用者負擔。

再往下看附錄一「Gogoro®電池賠償豁免方案」的除外章節
附錄一 Gogoro®電池賠償豁免方案
豁免範圍
1.使用者於Gogoro®電池賠償豁免方案(下稱「本豁免」)之有效期間內,享有下述權利: Gogoro®電池如有毀損或失竊時,使用者被免除依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負擔賠償責任。 惟如發生本豁免所規定之除外情形,使用者仍需依附錄三之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負擔賠償責任。
2.使用者依本豁免所享有之Gogoro®電池賠償豁免,其豁免範圍以使用者所使用之Gogoro®電池本身為限,且總數量為2顆。
除外情形
如有下列任一情形,使用者仍須依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負擔賠償責任:
(1) 因下列行為所導致者:
A.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未遵循附錄二之Gogoro®電池保管規則中的保管事項。
B.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違反本合約第七條第(2)、(3)、(4)、(6)、(7)款之任一款規定。
C.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酒精濃度超標,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相類似物,構成交通法規之不能安全駕駛,卻仍騎駕買賣標的。
D.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之故意行為。
E.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之故意犯罪行為或使用者將買賣標的作為犯罪行為之工具。
F.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將買賣標的作為競速或駕訓用途。
G.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有違反交通法規之情事。
H.其他經Gogoro認定非屬正常狀態下使用Gogoro®電池之行為

再往下看附錄三「Gogoro®電池賠償標準」
賠償原則
1.使用者充分瞭解並同意,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可能因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Gogoro®電池原料及零組件之買賣價格、運輸成本、人力成本、匯率波動等,有所漲跌。本賠償標準所提供之更新重置成本金額為目前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僅供使用者參考。Gogoro得隨時修改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並將以公告、單獨或併同帳單通知使用者。
2.使用者充分瞭解並同意,當責任判斷結果認定係由使用者負賠償責任時,使用者須支付當時之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
3.每一顆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目前為新台幣25,000元整。

當你違反使用者的義務合約,他就是有權力跟你終止合約。因為你違反合約,他就權力對他的電池進行檢測及處置。當你違反合約,當他判斷電池受損他需要重置,他就有權力對你求償,所以重置費用一顆2.5萬,2顆就是5萬。

所以你22天沒騎,就算是電一格都沒少,也就是違反合約,除非你第14天有將電池拔下來,要不然一直放在裡面22天都沒騎,就是違反合約。當你去換電池,他判斷電池有問題就給你鎖住要你負責重置費用,他說有問題就有問題,他說的算。

反正他對電池有一堆規定,建議已經有買的人對合約再深入瞭解一下,這樣對自己的權利義務也比較清楚。對於目前沒有要購買但是未來想要購買的人,也要稍微想一想這些合約你是否能夠接受。毛還真的蠻多的....

備註:所謂買賣標的,就是你的GOGORO空車。
我還不是gogoro的車主

這幾天看網上的爭議 真是太精采了

終於有人把合約內容放上來 真是感謝

看到其中有一條

(7) 使用者每30日應至少進行1次換電;如使用者連續14日(含)以上不使用買賣標的時,應先將Gogoro®電池自買賣標的中取出。如買賣標的儀表板顯示Gogoro®電池之電量為「零格」,使用者應於24小時內或於下次啟動買賣標的時(以較早屆至者為準),立即進行換電。

連續14天不使用 或是連續29天不使用 是不是只要在30天內進行一次換電,電池有任何問題都不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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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orld wrote:
我還不是gogoro...(恕刪)
是的,而且是你沒故意破壞電池的狀況之下。

14天不用拿起電池是避免沒必要的放電。30天內去換電是為了確保電池健康。

因為電池是提供給眾人使用,定下一些基本規範也是為了眾車主好。也是公德心的表現。

目前在正常使用狀況下,睿能都很負責的處理電池問題。原則上車主依照合約去換電,都沒責任。

恭瞎毀 wrote:
法律用語,一般是應...(恕刪)


我應每天洗頭不然頭髮會出油

我得每天洗頭不然頭髮會出油

「應」 不確定
「得」 確定
電池使用合約為什麼要這麼嚴岢,
原因只有一個…


讓使用者享有高性能的電池輸出。

放寬就容易出現騎騎斷電的不良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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