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天啊,gogoro車主,如果14天沒有騎車,記得要將電池拔出來,這是合約的一部份善意提醒(依網友建議就將標題稍做更改)

禮誠工作室 wrote:
汽車超過 3 週不開...(恕刪)
沒這規定啊,只是降低電瓶故障的機率啊!

好啦,我想你是沒汽車所以不懂,就教你一下吧。不謝。


恭瞎毀 wrote:
唉,連續14天內一...(恕刪)

兩羊真的急了 哈哈!
tjptw wrote:
沒這規定啊,只是降...(恕刪)


哦! 我之前一台 小 march 開了 5 年 (15w 哩程)! 再來 現代 elantra 開了 10 年(40w 哩程)! 現在這一台 crv 開了 半年!

可以算 沒車一族 吧! 反正對很多人來說,這一些車有和沒有一樣! 沒啥好說的!

我也丟過車子快 2 個月,回來只是比較不好發動! 還是可以發的走啦! 用的是 75D 的電池! 可能電容量大一些!

就像你的那一篇文章! 若是放電過多,應該要找車子否那一邊有漏電吧! 而不是拔電池吧!
傻綠班的鴿 8:17 ━━━━━━━━●━━━ 14:50 ⇆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
合約的確就是合約,有他的法律效力在,不想妥協,可以等6月右轉去Ionex。

飯店太貴 --> 不合理你不要住就好了啊?! --> 你可以找便宜的飯店
小吃太貴 --> 不合理你不要買就好了啊?! --> 你可以找便宜的飯
工作不好 --> 不合理你不要做就好了啊?! --> 你可以找其他的飯碗
物價太高 --> 不合理你不要吃不要喝就好了啊?! --> 你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遁入空門、志願役簽下去、甚至去吃牢飯。

沒有過不了的關,只有自己能把關。

沒什麼好Blue,生命會找到出路。

商業模式都有他的原因,平凡如我,只需要評估後選擇要不要買,剩下的,市場自然會說話。

Julien4883 wrote:
合約就是合約, 不合理就不要買?

為什麼不合理不能拿出來討論, 要求廠商改進?

難道都沒有討論空間?

難道不能買之前討論一下合理性, 再來決定要不要下手?

依這個邏輯來看
飯店太貴 --> 不合理你不要住就好了啊?!
小吃太貴 --> 不合理你不要買就好了啊?!
工作不好 --> 不合理你不要做就好了啊?!
物價太高 --> 不合理你不要吃不要喝就好了啊?!

xape331 wrote:
合約的確就是合約,有他的法律效力在,不想妥協,可以等6月右轉去Ionex。

飯店太貴 --> 不合理你不要住就好了啊?! --> 你可以找便宜的飯店
小吃太貴 --> 不合理你不要買就好了啊?! --> 你可以找便宜的飯
工作不好 --> 不合理你不要做就好了啊?! --> 你可以找其他的飯碗
物價太高 --> 不合理你不要吃不要喝就好了啊?! --> 你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遁入空門、志願役簽下去、甚至去吃牢飯。

沒有過不了的關,只有自己能把關。

沒什麼好Blue,生命會找到出路。

商業模式都有他的原因,平凡如我,只需要評估後選擇要不要買,剩下的,市場自然會說話。...(恕刪)



這麼硬,不買連討論合約內容都不行

tjptw wrote:
沒這規定啊,只是降低電瓶故障的機率啊!
好啦,我想你是沒汽車所以不懂,就教你一下吧。不謝。

無知又鬼扯
這是哪裡來的文?
內容也不對
別亂教人好嗎!

感覺就像隨便翻譯過來的文
這是內容農場裡面偷出來的吧!
結果一個偷一個~缺乏腦袋思考內容的正確性,然後拼命當專業聖經看?

莊董~別在這丟人!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禮誠工作室 wrote: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22&t=5445147&p=9#68307267


我在之前的樓問過了! 我是說 GGR 應該要說的更「清楚一些」!

車子是要回去、不回去?
若一定要回去! 怎 「回家」? 有沒配套方案?
若是不回去,要如何處理?

若錢太多,不想管月租費的事! 是否把電池丟回站就可以了!


就幾行字可以說的更清楚一些,可以 「做的更好」



White bear wrote:
那是因為你對 Gogoro...(恕刪)


沒啥愛的! 因為我自已用的 充電自行車 就符合我所需求了! 沒必要用到 GGR )
幫忙說幾個睿能的缺失

確實是不夠清楚

還有改進空間

應該要在註明萬一要去還電池時出了事故

睿能是否有幫忙處理賠償相關事宜

畢竟是為了去還電池的路上發生的


萬一有人去的路上肚子痛怎麼辦,睿能都沒考慮到嗎


geter0743 wrote:
我還有過22天沒騎...(恕刪)


就是針對合約的問題來討論。

首先是依據「換電馳服務合約」的第七條使用者義務的第(7)款

第7條 使用者義務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就本合約負有下列義務:
(1) 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Gogoro®電池,並應遵循附錄二之Gogoro®電池保管規則;如使用者將Gogoro®電池交由其授權之人占有或使用,亦應使該授權之人遵循附錄二之Gogoro®電池保管規則及本合約之規定。
(2) 使用者不得自行或讓他人拆解或維修Gogoro®電池或其任何部分,或將Gogoro®電池攜出至臺、澎、金、馬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3) 使用者應尊重Gogoro®電池之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不得從事任何侵害或有侵害該智慧財產權或營業秘密可能之行為。
(4) 本合約不得作為商業或營業用途。
(5) 如有任何第三人對Gogoro®電池或其任何部分主張任何權利,使用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Gogoro。未經Gogoro書面指示前,不得自為處理。
(6) 服務期間屆滿或本合約提前終止時起,如Gogoro不願繼續提供使用者換電馳服務、使用者不願繼續使用換電馳服務,或使用者經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達7日以上時,使用者至遲應於7日內將Gogoro®電池返還至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拒絕、妨礙或遲延。如有延遲,Gogoro及Gogoro®電池服務商得隨時逕行自使用者處取回Gogoro®電池。
(7) 使用者每30日應至少進行1次換電;如使用者連續14日(含)以上不使用買賣標的時,應先將Gogoro®電池自買賣標的中取出。如買賣標的儀表板顯示Gogoro®電池之電量為「零格」,使用者應於24小時內或於下次啟動買賣標的時(以較早屆至者為準),立即進行換電。

再請看第9條「本合約之終止」第(1)款
如有下列任一情事,Gogoro將通知使用者其所符合之情事,並得視情節輕重,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縮短服務期間、取消本合約權益之一部或終止本合約之適用:
(1) 使用者有違反本合約第七條之情形;
(2) 使用者有違反與Gogoro之約定或合約,或未按時付款之情形;
(3) 使用者之買賣標的已遺失、被竊盜、全部功能失效、全部毀損、滅失,或被扣押;
(4) Gogoro®電池已遺失、被竊盜、全部功能失效、全部毀損、滅失,或被扣押;
(5) 有客觀情形足認使用者利用其買賣標的或本合約從事違反法令之行為;
(6) 如有因買賣標的所有權而涉訟或其他相類似情形;或
(7) 其他經Gogoro認定可歸責於使用者而有必要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縮短服務期間、取消本合約權益之一部或終止本合約之情形。
Gogoro因第1項事由所採取之措施,如致使用者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Gogoro就該等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Gogoro依第1項通知暫停提供換電馳服務,並不使本合約服務期間因而順延。
買賣標的之買賣關係經解除或終止時,本合約亦隨同解除或終止

再看第12條「賠償」
第12條 賠償
1.除有本合約第三條第3項所約定之情形外,Gogoro®電池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違反本合約之規定,發生毀損或失竊,或被扣押等情形時,使用者應立即通知Gogoro,並依附錄三之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賠償,且Gogoro®電池於使用者賠償後,仍屬Gogoro或Gogoro®電池服務商所有。
2.如使用者自行或透過他人拆解Gogoro®電池,將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毀損等罪之刑事責任,且使用者除依附錄三之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賠償外,應另行給付Gogoro®電池更新重置成本之100倍金額予Gogoro,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3.如使用者自行或透過他人將Gogoro®電池攜出至臺、澎、金、馬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應行給付Gogoro®電池更新重置成本之100倍金額予Gogoro,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4.使用者如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致Gogoro須對Gogoro®電池進行額外之檢測或處置時,因此所生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人工作業費用、物流費用、功能測試費用等),均應由使用者負擔。

再往下看附錄一「Gogoro®電池賠償豁免方案」的除外章節
附錄一 Gogoro®電池賠償豁免方案
豁免範圍
1.使用者於Gogoro®電池賠償豁免方案(下稱「本豁免」)之有效期間內,享有下述權利: Gogoro®電池如有毀損或失竊時,使用者被免除依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負擔賠償責任。 惟如發生本豁免所規定之除外情形,使用者仍需依附錄三之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負擔賠償責任。
2.使用者依本豁免所享有之Gogoro®電池賠償豁免,其豁免範圍以使用者所使用之Gogoro®電池本身為限,且總數量為2顆。
除外情形
如有下列任一情形,使用者仍須依Gogoro®電池賠償標準負擔賠償責任:
(1) 因下列行為所導致者:
A.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未遵循附錄二之Gogoro®電池保管規則中的保管事項。
B.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違反本合約第七條第(2)、(3)、(4)、(6)、(7)款之任一款規定。
C.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酒精濃度超標,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相類似物,構成交通法規之不能安全駕駛,卻仍騎駕買賣標的。
D.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之故意行為。
E.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之故意犯罪行為或使用者將買賣標的作為犯罪行為之工具。
F.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將買賣標的作為競速或駕訓用途。
G.使用者或其授權之人有違反交通法規之情事。
H.其他經Gogoro認定非屬正常狀態下使用Gogoro®電池之行為

再往下看附錄三「Gogoro®電池賠償標準」
賠償原則
1.使用者充分瞭解並同意,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可能因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Gogoro®電池原料及零組件之買賣價格、運輸成本、人力成本、匯率波動等,有所漲跌。本賠償標準所提供之更新重置成本金額為目前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僅供使用者參考。Gogoro得隨時修改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並將以公告、單獨或併同帳單通知使用者。
2.使用者充分瞭解並同意,當責任判斷結果認定係由使用者負賠償責任時,使用者須支付當時之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
3.每一顆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目前為新台幣25,000元整。

當你違反使用者的義務合約,他就是有權力跟你終止合約。因為你違反合約,他就權力對他的電池進行檢測及處置。當你違反合約,當他判斷電池受損他需要重置,他就有權力對你求償,所以重置費用一棵2.5萬,2顆就是5萬。

所以你22天沒騎,就算是電一格都沒少,也就是違反合約,除非你第14天有將電池拔下來,要不然一直放在裡面22天都沒騎,就是違反合約。當你去換電池,他判斷電池有問題就給你鎖住要你負責重置費用,他說有問題就有問題,他說的算。

反正他對電池有一堆規定,建議已經有買的人對合約再深入瞭解一下,這樣對自己的權利義務也比較清楚。對於目前沒有要購買但是未來想要購買的人,也要稍微想一想這些合約你是否能夠接受。毛還真的蠻多的....

備註:所謂買賣標的,就是你的GOGORO空車。
那乾脆把車賣掉
改回騎燃油車,就沒這問題了

像我也騎燃油車,完全不需擔心這個

noheal wrote:
問題就是 美 討論 名 , 標題又自己先下定義

天啊,gogoro車主,如果14天沒有騎車,記得要將電池拔出來 (這樣OK)
但為何要多這句在標題 (要不然也有可能被罰錢。)


已依你的建議,將標題稍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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