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0406andy wrote:
我的理解是99.3%(恕刪)
現在是0.7%.日後因為好用.有天到增加到7%(還是有人會說不多啦.不會影響啦...)
0.7%每月平均多22公里30萬人=每月總里程多66萬公里(損耗)
7%每月平均多220公里30萬人=每月總里程多660萬公里(損耗)
這叫未雨綢繆.當公司發現有不正常的使用(違規.違約)
當然要先提出警告(甚至就可以不用警告直接罰了啦.只是台灣情>理>法)
現在給予極大的彈性.還是有人不滿意(但是這些人通常都不是GGR車主)
都是一些吃麵喊燙的非車主(一副就是正義臉.其實只是仇視心態而已.跟納版納黑的很像)
到現在真正違約的車主沒人敢跳出來靠北GGR(違約的車主快去告GGR阿.不是很有理)
反而是一堆沒車的人在靠北GGR.超正義DER.不覺得很耐人尋味
哪當初就不要打出騎到飽方案.有人用餐廳吃到飽做比喻.當餐廳說1小時吃到飽專案.有7%客人是搬運工人.吃飯速度比一般客人的快速10倍讓93%客人常要等電鍋飯熟.公司不是應該要增加電鍋數量才對嗎?改變7%工人收費方式.你實質的問題沒改變有用嗎.電鍋(電池)數量不增加.
1.商業行業認定.後面有箱子就是商業嗎?針對特定運輸公司嗎?
那麼載人旅遊.是不是只要載人就認定商業行為?
2.我得車子是跟公司買斷.車輛如何使用是所有權人的權力.然後再跟第三方租用電池.合約是1個月換到飽.
另外車輛使用頻繁.商業行為就是車輛折損率增加.道路發失事故增加.修理費增加這些都是所有權人自行負責
3.貴公司如果要限制用戶商業行為.費用另計原則上應該是說.車輛與電池都屬於用租賃才能有此禁止商業用途
如同汽車租借限制公里數.收取不同資費.
4.購買Gogoro對消費者是非常沒保障.尤其公司故意設海外公司.是非常聰明萬一經營不善倒閉.會被電池公司梆住
這類電動車應該也要用月租費.承租才對.不應該買斷.公司車輛一直賣出增加.換電站卻緩慢增設..
目前還是建議買汽油車等該公司電池能客戶自行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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