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狗粉就是這樣 違法還...(恕刪) 還跳針喔人家官方警隊都說第56條不適用在共享運具上, 你會比交通隊還懂法條?所謂共享精神都寫在各市管理規定中---共享運具為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他運具….而汽機車租賃業規範中---第 二 章之一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第 97 條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標明其公司行號名稱,懸掛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租賃費率表、汽車出租單樣本,並須有足夠之停放車輛場所,待客租賃。看不懂嗎? 難怪這腦袋打死結阿, 與汽機車租賃業最大差別在於汽機車租賃業需自備停放車輛場所還有共享業者須提具經營計畫書,並經市府審查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等,才能上路營運,許可期間為3年….都已經審核完成簽約支付市府權利金保證金後, 才能投放經由市府核准路段區域指定停車格空間擺設車輛被你這咖說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