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經銷商-板橋鉅賦的購車過程
2016/7/9於板橋鉅賦賞車,事後表示有想購車但不急,後來2016/7/25晚上業代來電表示約見面談,見面表示為在7月底前拼業績,提供優惠促成此次購車合約簽訂,購車時詢問業代2016式與2017式之差異,當時業代表示是小改款,就外觀小改變,因此決定購入2016式touran TSI TL款,後於9/8取車
事後在10/4發現 ,福斯官網在8/26公告同款車2016年式與2017式車外觀並沒改變,但售價降4萬外還升級20萬配備,當下詢問業代為何和之前提供資訊不同,得到的回覆是在2017式車到去上課他才知道有差異。所以購車時提供的錯誤訊息就與他無關?
在2017年式已取車的車主中,2017年式最早出場日為2016/6月,7/25購車當時車商已決定好2017年式規格、而經銷商業代都出示與別人簽訂2017年式購車合約給我看,誰會知道業務跟本不知2016式車跟2017式車的差異,提供給我的是錯的資訊?
就此事去信詢問台灣福斯公司,只回覆請經銷商跟我說明,但今天就是經銷商跟消費者有糾紛,我才向公司投訴,公司不回應,把事情交給經銷商,經銷商也不回應
今天板橋鉅賦業務經理許瑋哲來電表示業務柳畯豪的確不知情,有關2016式車與2017式車的差異,要我不要公告業代姓名,但我反問不知情當初就應該跟我說不知情,我不急著購車,為何跟我說車式差異僅外觀小改款,讓我選擇購入2016式車。
11/7在新北市開完協商會後:協商不成立
車商主訴經銷商、業務在2016/8/16之前不知情2017車式配備、規格,那有關業務提供的錯誤訊息部分是消費者選擇相信業務,與車商無關。
經銷商鉅賦:買賣契約已完成,不認為有損害消費者,就業務提供錯誤訊息不作回應。
今天業務是代表公司跟消費者簽訂購車合約,年中車式轉換這車商、經銷商、業務都同意,但今天業務給消費者有關車式差異的訊息是錯誤的(重申不知情可以告知不知情)因而讓消費者損失高達20萬,有締約上過失責任,業務的錯,車商說是消費者相信業務所致,請問若業務不代表公司,那簽訂購車合約是否也無效
基於上訴,讓想買車的消費者了解
所以號稱德國原廠在台設立分公司的奧迪福斯公司對其下經銷商業務無法約束管理,表示業務的話要不要相信是靠消費者自己判斷,與公司無關,而經銷商就業務有無過失絕口不提
以自身案例提醒要購車的消費者,請三思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