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浣熊 wrote:原來法律有這麼嚴厲的限制&罰則~! 知道這件事真是開心 看來我被那些業務給耍了!? 經銷商說資料刪除權是六和的! 但打給六和客訴,他們好像還是叫經銷商處理=.=...(恕刪) 打給六和客訴,明確告知對方你有錄音,以個資法要求對方刪除所有你的個資即可。這樣他就會主動去處裡了 (記得主張幾天期限,期限後再去賞車)後來想到,也不用怕這樣會被列入黑名單不能買車,因為黑名單你的資料也是個資,你已要求對方刪除所有個資,對方還偷偷保留你的資料,明顯觸法如果他用黑名單搞你,恭喜你!你已擁有非常充分的提告理由,和解金應該可以讓你高興一下。不過賞車時留資料他們的確可以輸入電腦給相關經銷商,你籤個資的那張上面應該都有聲明可以提供給相關單位使用。要破解這招可以事後要求對方刪除個資,然後再去別家賞車。或是找消保官。
konril wrote:打給六和客訴,明確告...(恕刪) Okey~我知道了^^我有看了一下個資法!第 3 條 (我的權益)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第 8 條 (對方的告知義務)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他們沒告訴我留資料後,就不能到別區買車...
暴走浣熊 wrote:原來有更狠的.......(恕刪) 你這樣算不錯了還有機會去找態度更好的業務像我就沒得選笑臉是什麼?留資料後(包括簽約)到現在快一年了我沒看那業務笑過....唯一安慰的是車子買後沒讓我失望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