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一、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二、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機車,該等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