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以下的小公司,算食品加工業。
老闆娘真的是個老實人,
創業時的老員工都是鄰里熟識的,所以她對招募員工跟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也沒啥概念。
之前因為有人離職,招了一名年輕的新員工,老闆娘的想法就是很普通的傳産工作,只要人老實願意做就可以,也沒想太多,試用期還是對方主動問的,老闆娘就說先做一個月看看。
第一個月表現還正常,第二個月就告知她已經懷孕了(好像有拿醫院的證明之類,是真的懷孕),開始會用一些理由請假,還不時會「提到」以後還會請哪些假。
問題是這種小工廠人力本來就算的剛剛好,現在又出現缺口也很困擾,而且推算對方應該是已經知道懷孕後才出來找工作的....
老闆娘真的是傳統的老實人,親戚有人建議「不太好」的方法,她也馬上說這樣不太好啦拒絕了,討論的結果是希望能包個大紅包給對方,請她自己離職。
請教有遇過或聽過類似經驗的朋友,
1.怎樣跟對方提比較好?(親戚中也有人說搞不好對方就是在等你開口)
2.這種紅包大概要多少?
3.如果有談成,是否只要有寫自願離職的就可以,不用再寫不會去勞工局申訴的切結書之類的。老闆娘是說叫人家寫這個有點像在羞辱人。
請各位提供點意見,謝謝。
Ps.我知道在法律上對方完全站得住腳,公司也只能吞了,要回些冠冕堂皇仁義道德的就請不用來了。
只要錄取就是正職員工
勞工如果離職問題投訴
還是會要求店家限期處理好
不然會開一筆3萬塊罰單
開罰單後,還是一樣要處理好喔
如果已經構成解僱事由
勞工無故曠工過於頻繁,將影響雇主對於勞務的分配以及事業的經營。為避免少數勞工習慣性恣意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4]規定,當勞工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一種法定解僱事由的時候,雇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也就是說,雇主可以直接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5],也就不用取得勞工同意,勞動契約就因為雇主單方面的表示而終止。
由於立法者明確規定具體的曠工日數作為解僱事由,所以雇主適用本款規定終止契約時,就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就是無需另行審查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6]。
關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的計算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是指勞工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卻連續曠工3天。
必須同時兼具二個要件
在勞工同時兼具「沒有正當理由」與「連續曠工3天」這二個要件而構成解僱事由,雇主才能使用這款規定終止契約,如果只具備其中一個要件,雇主仍不能使用這款規定終止契約[7]。
所以當勞工曠工多日且音訊全無的時候,雇主應該聯繫勞工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甚至派人前往勞工居所探訪等,釐清曠工的原因,才能決定後續該如何應對。
曠工的連續性不受例假、休息日影響
實務認為,曠工不會因為中間穿插例假、休息日就中斷連續性,例假、休息日本來就免除勞工的出勤義務,所以也不會計入曠工的日數[8]。另外,最高法院曾指出勞工依法請假的日子也同樣不會中斷曠工的連續性[9]。
例如:勞雇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未出勤)、週日為例假(未出勤)的情況下,勞工週四、週五及隔週週一曠工,就構成連續曠工3天,不會因為中間有休息日及例假就中斷繼續性,中間的休息日及例假也不會計入曠工日數(表1)。
勞工懷孕的工作權是近乎無敵,
只要她沒違反勞動規則(去翻一翻法條,除非她殺人放火無故毆打上司或出賣公司),
坦白說雇主是無法用任何合法的技巧去處理的(最好不要用一些清朝觀念的三姑六婆教的陰招,會得不償失)。
建議處理方式就是開誠布公把小公司人力資源的難處坦白跟她談談(說法要用她應該好好調理自身體質....),
問她願意用什麼條件離職。
每個人都有一個價格,
態度客氣一點,
好聚好散吧 !
千萬不可以要求她寫不向勞工局申訴的切結書,
這不就是赤裸裸的證明雇主壓迫勞工離職的證據嗎?
是哪位清朝的高官教的?
簽自願離職證明就好 !
離職理由不可以寫懷孕,要寫因自身體弱需長期身體調養。
公司給她多一點補助就是體恤她好好照顧身體的(萬一事後有糾紛的說詞)。
但是.....
如果她真是有心好好工作,只是剛好懷孕,
樓主上述的各種她的行為只是腦補,
納蘭建議還是改改公司管理模式,
員工懷孕生子是很正常的,
如果公司想長期經營下去,
這一關是閃不過的。
Hope it hel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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