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去營業登記時
要是附的房屋出租合約內
並沒有提到"甲方願意讓乙方經營買賣.商業登記"
這樣會不會被退件呢?
如果房東不願意改合約
導致沒辦法申請營業登記
到時候被檢舉有辦法自保嗎?
(地點是個賣場的櫃位)
因為是新手
當初簽約沒做好功課
又貪圖店租便宜
房東還常常不回覆裝忙
可是租約都簽了三年了
現在不知道該怎麼做
麻煩各位前輩提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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