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去營業登記時要是附的房屋出租合約內並沒有提到"甲方願意讓乙方經營買賣.商業登記"這樣會不會被退件呢?如果房東不願意改合約導致沒辦法申請營業登記到時候被檢舉有辦法自保嗎?(地點是個賣場的櫃位)因為是新手當初簽約沒做好功課又貪圖店租便宜房東還常常不回覆裝忙可是租約都簽了三年了現在不知道該怎麼做麻煩各位前輩提點謝謝
jaba88 wrote:我是看網路上的經驗分享說要這條的原來承辦人員不會審查合約條文嗎? 會不會審核是看承辦人員認不認真,但是有沒有[允許]這一條並不會影響你能不能登記。單從契約書來說,如果有[註明禁止],那就不能登記,如果[沒有禁止],那房東不能禁止你登記。網路上說要這一條,唯一的好處就是[你不會跟房東有願不願意給你登記的糾紛]。
jaba88 wrote:(地點是個賣場的櫃位)...(恕刪) 都已經說是賣場的櫃位了,不拿來營業用難道拿來當住家用?送件要是有被刁難,房東又不願意協助更改租約內容,妳可以自行檢附使用執照影本或是建物平面圖、建物謄本等資料證明承租地為符合商業使用.一般來說是不會有被刁難的情形發生啦!
dute wrote:都已經說是賣場的櫃...(恕刪) 聽說房東一段時間租不出去了我猜可能為了節稅應該有變更非營業用吧先謝謝各位前輩的回答我會再找房東討論看看登記之後房東勢必會把額外的稅金轉嫁到店租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