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迪板這篇熱門文章
高雄奧迪門市前業務詐騙侵占10餘萬元, 但門市經理表示他們無任何責任?
有幾位網友覺得雇主也有責任要賠償被害人
像保險這篇惡質保險員侵占保費,保險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相關實務見解與案例)
1.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判例)
2.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下列之行為: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僱用人的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奧迪版面那篇比較不一樣的是業務員私下販賣非公司業務的商品 然後詐騙消費者
我看有幾位不同意見的網友都堅持公司也有責任要負責他們雇傭的員工私下販售非原廠業務的商品
想請問各位老闆怎麼看

不只公司要負責 公司同事都要一起負責
還有當事人的三等親跟公司負責人的三等親之內通通都要判刑
亂世用重法

union0 wrote:
我覺得很好啊應該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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