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人之前加盟雞排店.前陣子因更改新合約內容故沒續約.終止合作了需等待1年才可拿回當初簽的本票現在把店讓給朋友開炸雞店朋友找我幫忙.請我當店長但當初合約上有一條競業條款:乙方於解約生效日起算往後一年內.不得經營與雞排相同類型之產品(原文)我能去幫忙嗎?炸雞店菜單內有雞排怕他沒收我本票.但我朋友又說我只是聘僱又不是經營者請問可以去嗎.還是一定要等一年謝謝
我是神~~精病 wrote:請問本人之前加盟雞排...(恕刪) 1.請你朋友開新公司與此行業無關的,登記加保勞健保於新產業的公司即可。2.雞排店內你不要出現即可。只要你出現,雖然非經營者是聘僱者還是有糾紛在。畢竟你握有技術/物料的資訊。即使非經營者是聘僱者會使用前加盟店的技術(調味/配料/火力分鐘....等)
1. 本票很大張嗎?除了本票還有其他的懲罰條款嗎?2. 看情形你連油炸鍋跟雞排在未來的一年都不能碰,你朋友能吸收或你能接受這樣的損失嗎??當然啦,對方說你違反競業條款,他比須自己舉證,證明你有從事這個行業,你把店頂給別人,自己要小心一點。詳細最好還是聽聽懂法律的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