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A君用自己資產貸款把錢借給公司用,假設是15萬
而這15萬並不是一筆匯到公司用,而是公司有需要的時候就會去銀行支領
現在A君請公司先還10萬
B君(公司佔最大股的人)於是說他要增資
增資的金額就是A君請他還的那個金額10萬
因為B君說公司暫時拿不出10萬,10萬是他私人的
我想B君就是先增資10萬再打算用公司名義還給A君10萬
先不探討B君的做法是只為為個人利益或者是流程就是需要這樣
請問A君可以說剩下沒還的5萬要拿來他個人的股份增資嗎?
因為B君有請A君簽名
不過我想A君應該也不知道在簽什麼
那現在A君借給公司的剩下5萬可以說直接當作增資嗎?
因為5萬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要還B君也說不出來
但又怕是否要實際錢友匯到公司(5萬)才能算增資
但5萬已經在不知不覺用到公司上面去了
我想請問這樣要增資要怎麼說?可以這樣做嗎?
如果A君也想把另外5萬轉增資,就必需將5萬也給投入公司。
如果A君認為這15萬他自己要用,想要隨時拿回來,就不要答應增資,否則一旦成為公司的資本額,依規定是不能歸還給股東的,股東只能取得公司的股權證明,日後如果想退股拿回錢,除非解散清算,否則只能將股權轉讓給他人。
我上面說的是正式的做法,但外面很多人合夥做生意都不按法律規定來做,說退股就要從公司拿回錢,而且還不承認虧損,硬要拿回全部。
合夥生意做到最後會吵架不愉快,不是沒有原因的,因為大家都不按規定來走,也不想把利害關係弄清楚,彼此都堅持自己的想法,經常只是口頭約定,要不然就是寫了一張自認有效但實際上無效的契約書,到最後都是互相猜忌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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