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另一個朋友合資開店他佔六成我四成
他當負責人 我們兩個都會在店裡工作
目前要簽訂合夥契約書
這是我蒐集網路上的資料所編寫而成 是否有需要修改或不需要呢?
因為負責人掛名是他 我家人說大家打拼時吃苦會同甘共苦但享樂時可就不一樣
可能會因此翻臉 也先把簽好對雙方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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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夥 契 約 書
各合夥人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列明如左: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元 %
元 %
全體合夥人茲因合夥事宜,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所有合夥人同意遷址之前,公司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負責人
推任負責人為 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 資本額定為新台幣: ,由各合夥人認繳出資,並於本契約訂立日繳足,不得拖延短少。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已出資比例予以無息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 決算盈餘, 每3個月(一季)結算一次。營業收入扣除進貨成本、人事薪資、營業稅捐、事務費用(水電、電話費、文具)、雜支費..等應付帳款。先彌補己往年度虧損,尚有盈餘由全體合夥人同意分派。營業利潤以公司6成,其餘4成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出 資比例分配承擔。
3.當月若有營運、以及盤點盈虧,視情結重大,得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討論之。
第六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所共有,所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未經合夥人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店借款,亦不得以本店之名義對外借款、為他人擔保、保證、保釋或連署或者與人合作。如有私人對外借款時,均由私人負責償還,不得連累本店。
3.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禁止條約,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七條 合夥股東負責人及其他股東合夥人的權利
勞動股東:付出勞力之合夥股東<每日準時上下班>得領取薪資,包含勞保健保每月薪資新台幣貳拾貳萬元
。
1-1 營運負責人:將委由合夥人 擔任,負責項目有.......,並兼任店內......職務。
1-2營運企劃:委由股東 擔任,負責項目有.......,並兼任店內...... 職務。
1-3帳務管理:請款需經雙方合夥人同意並簽名蓋章方可生效。記帳薄由合夥人共同保管,所有的銷售、購買、收入、支出、交易及合作資産均應正確記載。記帳薄及所有的合作記錄都應放在本協議書第二條中所提到的企業地址內,以利各合夥人隨時翻閱所有與合夥企業有關的薄冊和記載。
凡需臨時添購物品總費用超出約定金額 新台幣壹萬元時,需召集合夥人臨時會議決定之。
1-4每營業年度終了,負責人應造具業務、財務報告書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送請各合夥人承認。
1-5每月終由負責人召開合夥人會議乙次,會中審查財務及業務處理情形,並議決一切興革事項,如有緊急事故隨時召開臨時會,負責人固故不得執行時,由其他合夥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2合夥人________同意,其授與________為負責人擁有下列許可權:
對外可開展業務,訂立協議書;
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營業管理;
出售合夥的商品,採購貨物;
3.合夥人的權利:
對外可開展業務,訂立協議書;
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營業管理;
出售合夥的商品,採購貨物;
參予合夥事業的監督管理;
聽取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入夥、退夥、轉讓
1.入夥:需經合夥人同意,需承認且遵守本協議規定事項。
2.退夥:不得在企業經營不利時退夥,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退夥需提前6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經合夥人同意;退夥後以退夥當時的共有財產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同意而因自行退夥所造成損失,退夥者應負賠償之責。有人退夥後,未退出者有權保留所用的一切商業名稱,且退夥者應無條件簽署退出時所需的文件及處理一切退出時所應辦理事項。合夥所共有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以契約終止論;但雙方願意繼續增資,不在此限。合夥人其中之一有意繼續經營,而其他合夥人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續經營者不得拒絕。
3.出資的轉讓:非經合夥人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承受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需按入夥規定辦理,否則以退夥論。新入股東對於未加入前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合夥期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並委請2人為公證人參與清算;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之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除非全體合夥人以書面形式同意一方清償債務,否則在未收到足夠金額,合夥一方不得添加、免除或清償合夥企業所欠的債務。
第十條 仲裁、糾紛的解決
本契約未訂明事項依民法辦理,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訴諸法院裁定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
1.召開合夥人會議,由合夥人以討論補充或修改方式進行,補充和所進行的添加、變動或修改的內容,須以書面形式出現,口頭協定應視為無效。經決議書面形式內容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因本契約發生糾紛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上開條件均為合夥人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合夥人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本契約書於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立合夥契約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mymusic666 wrote:
我跟另一個朋友合資開...(恕刪)
英叔的教訓,請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675811&p=1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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