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ck7410 wrote:
而有想再2個月後帶助理出去創業的想法,今天考慮到要讓店家有時間應對處理人力問題而提前告知經營者,結果經營者第一時間聽到時,回答如果助理同意的話他沒問題,他也認同店裡無法給這些助理舞台,又無法拓展店面。沒想到過了約三小時後跑來跟我說他要準備補新的員工進來,說怕會有管理上的問題,要我今天就做到今天,請問各位這樣是不是應該勞保局投訴要求遣散費!有甚麼要注意的地方嗎?請各位不吝指教!
有人說老闆小心眼,我是覺得奇怪.
樓主自己都說了,提前兩個月給老闆通知的用意是:
"今天考慮到要讓店家有時間應對處理人力問題而提前告知經營者".
今天老闆只是不想耽誤樓主創業發財,也不覺得需要2個月處理人力,
因此請樓主直接離開,老闆也不阻止樓主帶員工離開,樓主可以立刻展開創業大計,
這位老闆有這樣不公不義嗎?
如果樓主真的很渴望再做兩個月,不妨直接向老闆表達續任兩個月的意願,
告訴老闆說:我真的很想再做兩個月,與提早給老闆時間處理人力問題無關,
如果老闆真的不准,要投訴勞工局也不遲.
如果你都沒直接向老闆表達想再做2個月,
老闆只是不想耽誤你創業發財,老闆只是不需要你給的兩個月,何錯之有?

離職日不僅保障資方有充裕的時間找到替代人選, 同時也保障勞方在離職日前的薪資來源。
試想, 你的新公司一個月後才上任, 你提前一個月預告離職, 若提早被開除而沒遣散散, 薪資來源頓時消失, 勞方該怎麼支付日常開銷?
若資方認為不需交接, 需與員工談妥新的離職日, 或者私下談妥補償金額 ( 比如說半個月薪資),雙方同意就可提前離職。
若雙方找不到共識, 就依照預告離職日所定的日期來走滿, 只是這一個月的氣氛會相當尷尬, 一般勞方會選擇提早離去, 避免仇人相見, 分外眼紅 :-)
記得保留你的辭呈 (信中需明白指出" 提出離職日","預告離職日" 的辭呈)當作證據, 才有向勞委會申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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