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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可行性 移動餐車


黑皮牛 wrote:
1.司機 6萬/月,共兩名..........省了!
2.服務生 3.5萬/月,共四名......你才幾個坐位2小時翻桌還請到4個服務生?請巔峰時段1個就夠了!盤子自己端吧,培養熟客!
3.經理 8萬/月.................創業期這種事自己來吧,省了!
4.車子折舊與油錢...............一個月開30天,一天14個小時,油錢才抓8萬?還包含折舊?...別開上路省了吧
5.其他雜項開銷 約5萬/月。拿來租個觀光定點什麼的吧
恕刪)


看了這麼多,經理我想樓主是要自己當才能領8萬吧

現在有多少經理是超過六萬的?

以服務生來說3.5萬夠高了,都快可以當外場領班了吧

樓主有想要把車改成太陽能或是電動混汽油多動力車嗎?

這樣或許會省一點油錢

我想樓主的翻桌率確實估太高了

除非有很多外地或外國遊客

加上冷氣空調問題也很大

最好不要動的成本最低,省油錢跟牌照稅(牌照稅應該也沒算到)

只是當路霸要有關係且要能扛住眾多民眾檢舉

加油,我支持你天馬行空的唬爛想法,90%的人唱衰你是我們資質駑鈍,你會成為金字塔頂端的那10%的,快去投資。

記得要來01分享你的行動餐車啊

客單價1000元的餐廳只用一個人在內場
請問是阿基師不去摩鐵被你請來上班了嗎?





14小時都有人吃飯?應該只有中午2小時跟晚餐3小時吧,頂多可以做個下午茶,但是消費金額不可能1000元,理論上你要賣1000元的餐你有甚麼菜色?陶板屋級的也才500
其實還蠻有創意的

但是要結合城市觀光才行

現在台北不是在推觀光巴士嗎?

兩者結合應該不錯...

固定路線,固定上下車地點之類的

然後不同路線主打不同主題菜色
水的問題,廁所要水,污水,乾淨水,煮食用水,你車子能裝多少?
goet0 wrote:
在台北市租一間小店...(恕刪)
需要像公車那種低底盤公車嗎?應該比遊覽車更適合~我有門路,但我想你應該離這一步還很遠....法規及固定罰單及逃稅與否就先不討論了。

你好像沒考慮到更多問題:垃圾、廚餘、排泄物,這些要儲存空間的,加掛一節車廂吧~

營運用水,你知道你概估的銷售量要裝載多少水嗎?食材冷凍冷藏都需要設備及空間,再掛一節車廂吧~

瓦斯燃料或額外電力系統要吧!放哪?

日本有一種屋形船餐廳,去過淺草應該都有看過,但是他也只能營運二小時就必須回碼頭去補給,才能再供應下一輪的客人。

你還是租店面吧......不然看能不能把房東泡下來租金就省了
時速五公里...樓主是不是沒開過車

goet0 wrote:
在台北市租一間小店...(恕刪)
哩厚:)) www.flickr.com/photos/caspar33/
車上備料烹煮不易。用餐也不舒適。

我想到的是行動Hotel,搖搖晃晃可能是賣點(誤)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應該是不可行,稍微查詢了一下法條,請參考(不保證正確)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全文

第4條

攤販管理,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攤販之登記、發證、規劃及管理,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負責,並指揮監督本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執行。
二 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由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負責。
三 攤販就業輔導,由市政府勞工局負責,並指揮監督市政府勞工就業服務中心執行。
四 食品衛生查驗及取締,由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
五 營業場所有礙環境衛生及噪音之取締,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負責。


以及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2與8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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