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ase wrote:
先不論挖角創業等等問題
自提離職生效時間點是兩個月後
離職未生效前老闆就要你滾應該算是資遣
如果是自願提早資方同意才可以不用資遣費
都已經提自願離職了,還在資遣費
現在人都只注意自己的權利,而且還是那種一知半解的
真的是


勞基法第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很重要,所以紅字再貼三次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