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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疑問

OK蹦 wrote:
還有我記得以前看過網路資料,
專利還沒公開前,
被侵權還是能告的,只是法院判的是補償,
而不是賠償,按字意來看應該是金額有差。


大大講的是從公開(公開公報)到公告(核准)這段期間的侵權,而不是"公開前"~

首先,講一下所謂的公開制度,發明申請案在申請日起算在18個月後就會刋登在發明公開公報,這個是為了使得社會上關心這個領域內技術發展的企業可以避免重複的研發、浪費資金~

公開只是把技術的內容公開而已,並不是已取得專利權。可是,若是有人藉由公報上得知申請案的內容而去仿造,那等到這個申請案核准公告後(就是取得專利權),就可以去提告侵權,並請求適當的補償金,以作為公開期間的損失。

前面某樓有大大提到他是一案兩請(也可以看我寫在18樓),如果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的話,在發明公開期間則是有新型專利在保護,這時候,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一,看是請求發明的補償,還是新型的賠償~

補充一下,大大提的這個"公開期間侵權補償"和我們前面在討論的"技術公開後不能申請專利"是不相干的兩件事,我們前面完全沒有提到這個議題,大大現在這麼一講,怕有的網友不明就裡,看到一些"公開"字眼就搞混在一起,所以特別強調一下~
專利真的是坑

如果要申請要申請國外的專利和大陸專利,台灣就不用了,申請商標就可以了。

台灣申請的專利沒啥用處,很多國家不承認,因為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拿出去只是被笑而已。

但是你拿國外的專利在台灣可以告別人仿冒,這點是比較奇怪。

Drango wrote:
專利真的是坑


是啊,沒錯~

Drango wrote:
如果要申請要申請國外的專利和大陸專利,台灣就不用了,申請商標就可以了。


我倒是認為,台灣的申請費用不高,申請多國專利時,不需特別省下台灣的費用…
尤其,如果產品會在台灣上市或是製造的話,更是不能省~

Drango wrote:
台灣申請的專利沒啥用處,很多國家不承認,因為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拿出去只是被笑而已。


沒這回事~

專利保護本來就是屬地原則,產品要在哪邊製造、在哪個市場銷售,本來就要分別申請~

而且,跟聯合國完全沒關係,人家要笑什麼? 講這句才會被業內的笑~

真正要說的話,應該是講國際優先權的主張,台灣既不是巴黎公約、也不是PCT、更不是EPC的成員國,這點比較可憐…

不過,我們有加入WTO,所以WTO的成員國都有承認台灣申請案可以做為優先權基礎案。


Drango wrote:

但是你拿國外的專利在台灣可以告別人仿冒,這點是比較奇怪。


這點也不可能,上面已經說了,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大大說拿國外專利可以在台灣告別人仿冒,這個描述的有問題…

正確來講,應該是台灣廠商仿冒,然後有賣到人家有申請專利保護的國家,所以人家才來告台灣廠商,而且,很有可能是人家已在當地國家的法院告贏了,最後再拿國外法院判決來台灣法院要求執行,或是再拿國外判決來台灣法院再告一次民事賠償~
其實要申請...

就很掙扎...

台灣一案兩請很單純

但是其他國家要申請嗎?因為一請就是大坑...

但是台灣公開了,日後其他國家自然是不能申請...


所以一開始你就要決定,要花多少錢去請,經費有限就只能先就生產銷售地去申請了..哭哭

國外要仿冒等等...就看你有沒有錢,拿台灣的專利權利去伸張了,大陸就免了

連歐美都要仿,那表示你的東西很好囉.....其實會仿的都是小廠

大陸咧..跟當年台灣一樣啦..301條款

但是大陸要不要申請???



我有請便宜(非發明).....就是同一時間台灣大陸同時申請


為的是大陸以外市場....其實大陸有錢人還是會買正版

但是大陸銷到先進國家的高級賣場,不會上架有法律瑕疵的東西

這就是我申請大陸的目的












Hummi bluetooth speaker
tbyy wrote:


大大講的是從公開...(恕刪)

謝謝T大大說明,
針對侵權補償的部分是回覆27樓的。
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你不是公司、團體組織等等,只是單純的自然人或合夥人,那麼真的要好好考量是否真的有必要申請專利。

因為專利的申請、維護、後續的侵權訴訟等等,都需要不斐的費用支持,許多人花了大把金錢申請及維護專利,但真的到了訴訟這一關,最後不是專利被判無效(有蠻高的機率),就是銀彈花完只好放棄訴訟。還有一種更可憐,好不容易勝訴了,卻要不到足夠的錢,甚至要不到錢。

因此,如果你的點子不是一種史無前例的發明,或者是僅為一種成熟技術的改良,但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同樣已經有很多人提出不同的改良技術手段的情況下,我會建議個人申請者斟酌是否能改由公司的身分以公費提出申請及維護。因為如果是成熟技術的改良,這個技術領域又很熱門,那麼,與專利相似的對比前案將變得較容易取得,導致專利很容易遭到舉發而成為無效專利。

根據我的觀察,目前專利制度幾乎變成資本雄厚者的遊戲或武器了。將專利用來嚇阻競爭對手無可厚非,但靠著資本雄厚和律師團隊拿來對小公司濫訟就有點不道德,可惜的是這種情況逐年增長。甚至連大公司都無法避免專利蟑螂的騷擾。

對了,有一些情況我倒是覺得個人可以申請,例如:作為升學評鑑或廣告用途時,像傳統市場就可以看到商人擺了一些新型專利證書當作商品的廣告之用;或是學生申請學校時當作書面資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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