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Y wrote:
最近剛離開原本的公司 租了一家小店賣吃的
我負責煮 老婆當服務生
店剛開沒幾個月覺得人力不足就找人來支援外場
沒想到惡夢來了
國家來了教召令 而且一去就是七天
店裡除了我以外沒人會煮
我一離開小店勢必要停業 而房東又不會可憐我讓我少繳七天的房租
員工又不能放他無薪假
被抓去的當月必定是賠錢的 現在大家日子都不好過
又不像一般受顧的員工可以沒壓力的去
這樣害我賠錢的部份 政府是不是應該賠我?...(恕刪)
「賠」的話,是政府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你的權利,除非公共設施自始設計不良造成你的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才有「賠」可言。
至於教育招集乃國民應盡的義務,國家依法徵集,國民應當依法應召,國家法益的維護,豈能因你個人開店而有所妥協,豈非與公平正義有違?
樓主如果想要陳情,可以找徵招機關洽詢,或許有替代方案也不一定
直接開口說要政府賠,真是令人看不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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