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64227 wrote:
沒妨礙交通...(恕刪)
tnutem wrote:
如果是我,我會閒閒的,整條路上的騎樓都檢舉,叫警察來開單開個夠,一家一家開,如果沒開,我會向警政署檢舉警察瀆職
要就公平大家都不能擺
我就曾經違規停車,被檢舉開單,然後呢我就整個下午就把附近的違規停車的都直接打到該警察局,直接檢舉違停,然後警察1小時後沒來開單
我就直接打到督察室告發警察瀆職,然後該分局的員警就被督察室觀照了,該分局的員警還打電話給我說一堆有的沒的,什麼找不到違停等等的理由,我就在打一次電話到警政署在檢舉警察瀆職,然後警察就出來開單了,我就讓他整條路開個夠,就是讓你警察忙死,就是爽
後來也是把罰單繳掉了,那麼多人陪我繳就是爽
就是有像閣下這種人士,所以警察不得不出來處理像樓主這種人,民眾有檢舉,警察不出來開單行嗎?到時候就被民眾打到督察室告發警察瀆職。
真的以為警察都閒閒沒事在派出所泡茶聊天嗎?
2017-04-04 20:1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朱姓女子去年在騎樓擺攤被罰1500元,她提出行政訴訟,指騎樓是私人土地,並搬出大法官解釋564號,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凌駕於憲法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該條例自大法官解釋後已修改,也就是說,攤商須向權責機關申請,朱女沒有申請,但因她有到案申訴,應罰1200元,警方罰高了,判決撤銷原處分。
騎樓可以擺攤嗎?根據新北法院最新的判決,攤商須向權責機關申請才可以擺攤。(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在新北市開「脆皮烤鴨一鴨三吃」的朱女主張,大法官解釋第564號曾批判,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在騎樓設攤者處罰並非合法,且該條例未明文禁止騎樓設攤,又無其它法律禁止,此路段非重要道路,也無公告禁止設攤,不影響行人通行狀況下可合理使用。
朱女並指,騎樓是私人土地,與道路不同,騎樓設攤只要不影響行人通行,基本上不違法,大法官也有解釋過,難道該條例可凌駕於憲法之上?
法官認為,朱女在騎樓設攤,有攤架、攤棚、排煙管等器具,只留騎樓後方一小部分供人通行,足使行人通行受到相當程度妨礙,而該條例「在公告禁止設攤處擺設攤位者」已修正為「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攤商應先向權責機關或單位申請,但朱女從被警方舉發、裁罰至今,未提出申請核准證明,警方開罰並無不妥。
但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期限內自動繳納或到案者,應處罰鍰1200元;逾期到案或逕行裁決者,處1500元;朱有到案申訴表不服,警方處以1500元,並不適當,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道路處罰條例已經修正了. " 未經許可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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