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elhou wrote:
廣告的海報等宣傳也視同合約的一部份
請你先搞清楚這點
有本事就舉證業主在招商的時候有提到是加盟的文件
我當然清楚
但如果自己沒保留海報
是不是自己該死?
再舉一例
之前的連動債
如果以合約為準
金管會憑什麼叫銀行和解要達到某個比例
銀行法律上又沒錯
錯的是以不正當手段推銷
而且推銷給信任他的人
密密麻麻的合約連銀行自身看懂的都沒幾個
消費者看得懂?
問題在消費者的弱勢
資訊取得不對等
知識上不足
一切都以合約為準
也不過是懂法律的欺壓不懂法律的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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