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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提前告知老闆想帶員工出去創業而當天被開除.......


風疾后九凌 wrote:
啊~!對了補充一下...(恕刪)

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則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所以雇主可以主張以此法條合法解僱
後續就看勞工局怎麼認定了
mariase wrote:
挖角員工要告哪一條啊?...(恕刪)


嗆聲才是重點!老闆回嗆只是開個頭,等員工被引怒吵起來,再用主動提離職+找老闆吵架+搞得全店和客戶都在看笑話影響聲譽開除掉!

過程可以更精細複雜,就是要一步一步設陷阱,且戰且走,告不告不是重點,太單純戰不贏的。

告贏了,老闆也只會付出本來就得付的成本,員工也只是拿到本來應拿的,但告輸了,老闆就算是得逞了,但雙方都得多花其它成本,這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划不划算。

所以第一時間就要全面搶佔贏的可能,才是真正得利,而樓主在提離職時就已為自己創造輸局了,我認為他穩輸不贏。

是我就會鼻子摸著,學一次乖,走人專心創業去,這事還得操很多力呢!

風疾后九凌 wrote:
你說我是勞工保險局員工

看來不止立委的教育不能等
連勞工保險局員工的教育更不能等了


法律既然給了勞工單方面終止契約的保障,自然也得兼顧資方的權益:一旦你清楚表達辭意,無論是用口頭告知、電話溝通、電子信件、正式書函,未來若要反悔,都得看老闆臉色。

《民法》第95條的但書規定,除非你能在主管看到辭呈前,搶先一步或同時向主管表達希望取消這份辭呈,否則當終止勞動契約以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進入雇主的支配範圍,使他隨時得以了解,就產生了效力,勞工無法撤回。

辭呈一出,駟馬難追,而且是永久有效。未來想要「當作沒這回事」,唯一的方法,就只有「勞資雙方都同意」撕毀這張辭呈。換言之,老闆可以完全不理會你的悔意,依據這張辭呈請你走人。這,就是翁啟惠的困境。

在3月29日的傳真辭呈中,馬英九批示「再予處理」,並未表達慰留之意。因此,就算翁啟惠4月18日在立法院表示,會「堅守崗位到最後一分鐘」、並在4月25日面見馬總統,已表達了不願辭職之意,但只要馬英九不點頭,都不算是「雙方同意撤銷辭呈」;不僅如此,「馬老闆」甚至還有隨時批准這張辭呈的權力,就算拖了40天,也不違法。

shadowjon wrote:
看來不止立委的教育...(恕刪)


看來你還是不能理解

每個人理解能力都不同~我沒辦法要求別人理解
就像每個人花一樣的時間上學
但是成績就是有差
請叫我打臉王

風疾后九凌 wrote:
看來你還是不能理解每...(恕刪)

加油,好嗎?


你用匿名是正確的,不然你主管看到了
可能要遣散你了
不管條文、不管判決結果......
不管是不是常態,
跟你跳槽都看清你了....
依法

1.給你預告期間的薪水(即讓你放假但仍有算薪水)
2.給你遣散費

看她覺得哪個划算

至於原PO的作法我覺得沒啥不妥
雖然會讓雇主不爽,但至少也作了預告讓他方便安排人力
很好奇
想創業就去
還要嗆聲
還要帶人走
這是正義還是幼稚
厚道絕對是行事的根本

自己種的因
有一天會不會變成果
希望不要有那一天

若干年後
如果您的員工發生今天跟您一樣的情況
也期許
您會好好祝福他帶走你的員工
也祝福他跟你作同業

當老闆要擔心的才多
還在這裡在意這些小動作
都要走了
真的有差嗎
爭的是一口氣
還是這一點小錢




shukae wrote:
說實在你有這種想法也...(恕刪)

曾有公司的品管跟我說她做到過年後就要離職了,請我先跟公司講讓公司先徵人。
結果領到年終時她跟我說,老闆只有意思意思包3000給她而已,她以後不會這麼笨提早跟公司講要離職請他們準備人培訓的事,老闆都不管你死活了。
感謝認同!因為我也不是跟老闆嗆聲,而是跟他討論問他想法。
mariase wrote:
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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