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疾后九凌 wrote:
這位先生..請看完整...(恕刪)
你自己在自己的上一篇留言中都說了,這個案例是自願離職喔!沒有資遣費的~
那你還轉貼一大篇資遣的,是在自打嘴巴嗎?



我看你不只是在誤導別人,你還誤導你自己

既然你已經說了,這個案例是自願離職
而自願離職,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整句話還給你
這位先生..請看完整個勞基法在發言!不要誤導別人

避免有人跟shadowjon一樣搞不清楚狀況~我再列一下第十二條法規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根據樓主情況
已經涉及第四個情況
所謂情節重大者~恩 想一下瞜!
不多論述
請叫我打臉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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