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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提前告知老闆想帶員工出去創業而當天被開除.......


brock7410 wrote:
小弟是從事美髮業,...(恕刪)


都想要創業的人了,應該有存本錢吧,還在乎遣散費嗎?

還是只是說嘴而已

非自願離職 才有遣散費的

你這是自願離職... 所以沒有

別想太多了 專心創業巴!! 那助理 也別拉走了....

創業沒想的那樣簡單... 別害人丟了工作

等你成功了 再找那助理 來當設計師 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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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給個建議

小弟的當兵學第 狀況跟你差不多

也是開美髮院 跟他合夥的吵架 拆夥了 也是為了錢 剛開始 幾乎沒啥生意..

自己一個人扛了 然後背了債 為了 圓夢 兼差了好幾份工作

來養他開的美髮店

幾年過去了 他成功了 作的還不錯 但借了很多錢...(當然不光是為了店借錢)

但前幾天看到他PO FB 說打算要去兼差... 說 想快點把債還清..

先想想你創業的資金在哪.....開店很燒錢的..算算可以空燒多久...

算算 自己一天要弄多少個頭 才能打平開銷..

再來打算 到底要不要開.. 還是 在去找其他工作...


菜花龍 wrote:
不要再裝嫩了!

樓主那樣說話,老闆正常反應是應該直接發飆,說你這傢伙敢來跟我嗆聲要走人還要拐走我的員工?資什麼遣,要走直接走,敢拐走我的員工,就告你。

老闆發飆是一回事,法條又是另一回事
另外好奇的是挖角員工要告哪一條啊?

brock7410 wrote:
小弟是從事美髮業,...(恕刪)


新加坡賭王陳金城:...
非常有智慧的處理方式!台北東區某間頂級沙龍的經營者也是選擇跟你一樣的方式處理!
這件事當中該受譴責的應該是那位老闆忽視勞基法的行為,怎麼會是嘲諷樓主的善良呢?

1. 法律是維繫社會的最低標準。勞基法的預告離職期間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樓主提了二個月的預告期,老闆覺得沒有需要的話,可以縮短為勞基法規定的三十天(或依樓主繼續任職期間而定)。如果老闆希望樓主立刻離職,依法仍需發給預告期間的工資。許多人會把這筆錢就稱作資遣費,因為意義上差不多。這個部分是樓主應有的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障。

2. 提前告知老闆說要離職創業,在功利主義下的確會被視為不利於己的行為,但是在道德上並沒有錯,不該被嘲諷;那位老闆的回應方式是他自己的價值選擇,但對我來說並不值得鼓勵。

難道大家不想生活在一個可以安心信任周圍同胞的社會中嗎?難道凡事都要戴上一層面具嗎?雖然我們的現況並不是那樣的理想社會,但如果繼續對這樣的善意行為加以貶抑,將「人不為己、天誅地滅」視為理所當然,別忘了生活在這種冷漠功利社會中的,終究還是我們自己。

對了,我做過提前三個月預告離職的事,雖然只是離職,不是出去創業。當時我是某上櫃公司的高階主管,提前三個月告知是為了讓公司方便安排交接,預計三個月之後離職是打算把手上進行中的事情告一段落,但我也告訴公司如果覺得不需要三個月,我可以接受縮短時間。最後我在預定的時間離職,大家現在也都還是固定聯絡的好朋友。

這是我的價值觀、我的選擇。至於創業,那是另一件事了,祝福樓主。

mariase wrote:
先不論挖角創業等等...(恕刪)

這個案例是自願離職喔!沒有資遣費的~
請叫我打臉王
shadowjon wrote:
都已經提自願離職了,還在資遣費
現在人都只注意自己的權利,而且還是那種一知半解的
真的是0分幫不了你

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很重要,所以紅字再貼三次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這位先生..請看完整個勞基法在發言!不要誤導別人
(1)依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雇主如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開除勞工的話,該被開除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2)該被開除之勞工,亦不符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非自願離職」的要件,故亦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請叫我打臉王
風疾后九凌 wrote:
這個案例是自願離職喔!沒有資遣費的~

公司要提前離職時間,必須先徵得員工同意
否則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就有資遣費的問題
勞工提離職是預告終止契約,但勞動契約在離職日前尚未終止
有些事,不適合說出口
brock7410 wrote:
引言 2016-05-18 22:44 by brock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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