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ck7410 wrote:
小弟是從事美髮業,...(恕刪)
都想要創業的人了,應該有存本錢吧,還在乎遣散費嗎?
還是只是說嘴而已
shadowjon wrote:
都已經提自願離職了,還在資遣費
現在人都只注意自己的權利,而且還是那種一知半解的
真的是0分幫不了你
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很重要,所以紅字再貼三次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