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hy12345 wrote:
你的真的有看懂這篇文章嗎?
"實務上的確常發生此類的案件,企業要提前員工的離職日,結果卻被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證明,這一點要特別的小心。"
"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並說明離日期是建議而非確定:主動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並說明離職日期,是因為員工協助完相關的交接作業,照常理應該是不用再留在公司了,因此才「建議」員工離職日期,並非強制員工,讓承辦人來判定何者才是真正的惡意。"
請問美容師有什麼事情需要交接到2個月的?
我兩個月後要挖老公司的員工出去開新店,但這兩個月你還是要讓我在公司上班順便多挖點客戶,這算不算惡意
建議離職日,要員工同意才可以,還要留下憑據給勞工局查
員工堅持要作到離職日為止也只能用資遣
另外員工是否有惡意損害公司要舉證,不是說說就可以資遣
你大拉拉的說把這些人帶走,你當老闆是豬嗎???
老闆也是有投資在助理身上的
從助理什麼都不會,老闆要付薪水,要付電費,水費,健保費...
提供場地使用,當然包含場地的租金,裝潢費用...等等通通都是隱形投資
另外還要付你薪水....
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助理,正要幫老闆賺錢時候
你2句話就想帶走....
這道理你都不會想...你還要當老闆??
助理沒有發展的空間,那要他們自己想辦法..未來是他們的...
說穿了你是想創業,不想找新助理
有各明正言順的理由....好直接挖東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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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我想到一句台語
養老鼠咬布袋...是這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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