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要離職,所以老闆不用支付遣散費,當天批准,可以請你立刻收拾私人物品後走人,因為不是資遣,也不用提前10天通報,薪水也可以算到當天即可,沒啥好說的,或許你覺得自己光明磊落,但在商言商,老闆這樣做,剛好而已。
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77不管是勞方要主動離職或是資方要解雇員工, 雙方都需要有宣告期, 也就是要提前告知對方, 我想, 樓主的作法沒錯, 但也可以理解他老闆的不爽, 只能說, 他如果不爽要讓樓主當天走人, 那只能"拿錢出來處理", 所以樓主去申請調解吧!
你的真的有看懂這篇文章嗎?"實務上的確常發生此類的案件,企業要提前員工的離職日,結果卻被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證明,這一點要特別的小心。""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並說明離日期是建議而非確定:主動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並說明離職日期,是因為員工協助完相關的交接作業,照常理應該是不用再留在公司了,因此才「建議」員工離職日期,並非強制員工,讓承辦人來判定何者才是真正的惡意。"請問美容師有什麼事情需要交接到2個月的?我兩個月後要挖老公司的員工出去開新店,但這兩個月你還是要讓我在公司上班順便多挖點客戶,這算不算惡意?mariase wrote:http://buzzorange.com/vidaorange/2016/04/14/line-to-quit/
phy12345 wrote:所以預告期可以是兩...(恕刪) 預告期間: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你想待一年,老闆要你走也只需一個月,那來的一年?數學再重修。
我支持樓主 希望能實現你的夢想 每個人的做法不同 但求問心無愧 自己出去創業就會知道老闆在想啥了時間會告訴你這樣做好不好的 事情都有一體兩面的 傳統的思維不一定能帶來更好的現況帶走你該帶的 拿走你該拿的 至於能不能好聚好散 都不會是正面提出或默默的計畫所能預估的 還是那句話 但求問心無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