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601 wrote:
phy 大說的是對的。
樓主算是自願離職,雇主只需要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內的工資即可,不需要給資遣費。
預告期間: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雇主沒有給預告期間的薪資,就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那是資遣時預告時間提前終止,資方必須給予預告期間薪資
勞工自提離職時間沒到,資方提前終止一樣算是資遣,還是要給資遣費
但如果勞工同意提前終止,資方就可以不用給付資遣費
所以看樓主同不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否則也是可以要求上班到預告離職日為止
不過還是建議建議問問勞工局,畢竟他們才是主管機關
brock7410 wrote:
我因為提前告知老闆想帶員工出去創業而當天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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