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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sot錶的真偽(3/30補充賣家提供之驗錶影音)

XTR wrote:
幫忙修正一下樓主的 ...(恕刪)


我在補充一下
我剛剛看了賣家給我的錄影片段
裡頭有拍到保卡
很不幸...畫面中的保卡並不是②錶的保卡
最大的分別是
②錶的保卡只蓋有Tissot的章
而錄影的保卡有店章及Tissot的章

再來②錶的蝴蝶扣應該已經穿到錶帶裡
而畫面中檢驗的錶帶卻沒穿入蝴蝶扣

而且錶盒也不是我的錶盒

所以驗的不是②錶的可能性更大了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照現在的說法是1表是真品,而我驗2表!(我兩支價格都一樣)我再回應也沒用,該回應的是2表是否為真品才對!與其回應攻擊不如我將2表再拿去驗,到時候我在聽聽各位的說法!...好氣又好笑!

milkgaryjeff wrote:
版上的大大麻煩幫忙鑒...(恕刪)



你這只料號 T014.427.11.051.00 所以當然不同.

kie19502002 wrote: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照...(恕刪)


賣家在下星期拿兩支錶去台北驗前
建議你可以先post一下兩支錶擺在一起的正面與反面特寫照
當作兩錶送驗前的對照! (能把日期都調到22最好)
不然大家對你都不信任你了,就算兩錶驗完你希望大家說甚麼?
還是一句 信任是靠自己贏取的~
alco7 wrote:
賣家在下星期拿兩支錶去台北驗前
建議你可以先post一下兩支錶擺在一起的正面與反面特寫照
當作兩錶送驗前的對照! (能把日期都調到22最好)
不然大家對你都不信任你了,就算兩錶驗完你希望大家說甚麼?
還是一句 信任是靠自己贏取的~...(恕刪)


是啊!告人這麼吃力不討好的事情都敢做了,拍個兩支錶的對比照來証明與捍衛自己的清白就有那麼難嗎?何須捨近求遠?
果真是真的,這價位連小弟都心動。

XTR wrote:
問題是你拿去總代理驗的那支跟樓主1F照片這支應該是不一樣的錶不是嗎?
光看照片中日期盤的字體就知道不同了

你說你手上同一款的這錶只有這兩支
也都是樓主曾經戴過的

樓主目前放在1F拍的照片是你後來換給他的②錶(序號為#10BC0242671)
因為從照片中看來
這支 ②錶 的星期/日期字體有異+自動盤W字體有異
所以大家才依據照片而提出質疑

而根據你提供的照片顯示
你拿去台北總公司驗的同款表卻不是星期/日期字體有異的②錶
可能是你手上的另外一支 ①錶(序號未知)
從有限的照片來看,
這支 ①錶 的星期/日期字體似乎是正常的(照片拍的不太清楚)
但是自動盤W字體一樣有異的


建議您可以先這樣做

1. ①錶+②錶 兩支錶都拿出來平行並排放置

2. 時間調到10點9分40秒左右拉出停秒(時針 分針 秒針 都不要檔到日期框)

3. 星期調到星期二的 [2TUE]

4. 日期調到28日的 [28]

5. 由遠至近,盡量清楚的近拍兩支錶的盤面細節,包含星期日期框中的字體

6. 轉至背面,兩支錶自動盤轉至相同角度

7. 由遠至近,盡量清楚的近拍兩支錶的錶背細節,包含外框刻字,序號刻字,與自動盤上的字體等細節

或許可以從細節中發現多一點的證據吧?!...(恕刪)



大大真熱心,解釋的很清楚,就是這麼簡單的邏輯而已,但似乎不容易實現,好奇怪。

PATRICKLIU wrote:
Patrick 路過...(恕刪)


給Patrick
你這掏寶網址先前就想PO了 .. 不過該掏寶賣家寫了這麼多真假分辨方式,但到頭來他賣的其實還是假的..
那些講什麼香港組裝, 裡面裝的是ETA機芯, 專櫃驗貨都是鬼扯, 且反正有真假貨的爭議 他們就直接退款不賣..


以我出差去對岸買錶的經驗, 那張INVOICE 對我來說就一張廢紙, 買到的錶那些保卡INVOICE 就直接丟掉了.
我買的是什麼錶呢? 仿錶~~ 拍謝... 找一只品質超優的仿錶比直接去錶店直接買正品還有趣.也常常遇到老外跟我一樣拿著放大鏡在那仔細查看品質.

講難聽點要在掏上貨對岸找一只正品的天梭真的滿難的...(專櫃除外)
PATRICKLIU wrote:
小弟認為保卡跟發票都有個疑點(恕刪)


我對保卡還有些疑點
這是驗錶時拍到保卡的畫面(沒錯的話應該是第一隻錶)

從影片可以看出來保卡上有兩個章
一個應該是Tissot的章,另一個類似PATRICKLIU大提供的淘寶網裡所說的亨達利店章
奇怪的是香港廠商說他們從工廠拿的,也不是錶店
那為什麼要蓋店章?那章又從哪裡來?他們是亨達利錶店嗎?

再者,第二隻的保卡,為什麼又不蓋店章了呢?

真是讓人摸不著頭緒
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了!
如果真的是假錶,那之前購買到的人搞不好可以趁機"撈"一筆!
印象中前不久才發生有人A到大學生的假LV包,結果最後和解賠了10萬!
如果以法律的觀點來看:這樣構成詐欺罪的條件嗎?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需要好氣,也沒啥好笑

身為一個重視誠信有責任感的賣家
都希望從自己經手賣出的商品 是貨真價實 童叟無欺的物品
應該比任何人都想確認所經手的貨品是真是假
因為賣家希望維護自己的信用與聲譽
也不希望消費者因為信任賣家而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有沒有想過這種可能:
如果問題是出在賣家所謂的 "源頭" 呢?
萬一自己也成為不知情的受害者甚至是加害者呢?


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希望不要發生「自己都被騙了,還笑著幫別人數錢」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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