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yville wrote:
裡面根本沒有講管委會(恕刪)
https://law.ndc.gov.tw/Suggestions_detail.aspx?ID=6675
這個連接討論的議題就是充電設備呀...
下面這部分內政部裡面就回依照用電設備之裝置自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條規定:「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自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合先敘明。
下面這部分也清楚的說了.
(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6條已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另外追加內政部營建署常見問題之公寓大廈管理 Q & A 彙編
https://www.cpami.gov.tw/%E5%B8%B8%E8%A6%8B%E5%95%8F%E7%AD%94/208-%E5%BB%BA%E7%AF%89%E7%AE%A1%E7%90%86/4-%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q-a%E5%BD%99%E7%B7%A8.html
Q68
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兩者費用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實務上如何區分兩者之差別?
答:依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規約範本第十條第十一條係以"公共基金支付"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而管理維護費用則"以管理費支付"為原則。
換而言之,住戶自費部分應不在第十條第十一條項目規範內.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80172&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103167
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