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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安裝充電樁經驗分享

fmshih wrote:
我們社區最近也把充電...(恕刪)

現在會多更多錢,台電審查要求要繪製電機圖了
請問一下!
您地下室拉線的費用大約是多少呢?
謝謝
威爾森大哥 wrote:
請問一下!您地下室拉...(恕刪)


十米內含充電樁,3萬左右
pat07

請問樓主, 智慧電錶可以在安裝充電椿後申請嗎? 因為要換錶如果看到錶後新增開關及設備, 會不會有問題? 謝謝.

2022-05-05 12:31
wallaceson
wallaceson 樓主

我是在安裝後申請,當初台電都沒什麼意見就換了

2022-08-09 17:36
覺得立委諸公推卸責任,竟把這種事情推給社區自治,雖然現在終於一讀...
回到現行法令,蠻好奇一點,譬如這屆沒過,下屆過了,有人裝了,結果再下屆又有人提案表決,結果沒過,難道要拆?還是還沒裝的就不能裝了,反倒促成一波截止日前的安裝潮?怎麼想都覺得很奇怪。。。
EdenC4 wrote:
回到現行法令,蠻好奇一點,譬如這屆沒過,下屆過了,有人裝了,結果再下屆又有人提案表決,結果沒過,難道要拆?還是還沒裝的就不能裝了,反倒促成一波截止日前的安裝潮?


不是這麼容易的過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這條定義了車位所有人有權在自己的車位插充電椿

但是充電椿要拉電線,電線無可避免要經過公共區域
不想同意的住戶,可以用第十一條來反制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相對的,同意裝的住戶也是利用這一條,就看誰的票數多
(BTW,現在待一讀的,就是要定義"不可以用第十一條不讓人家裝")

然後再來是第六條第四款: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先要有區櫂會決議了可裝/不可裝,然後管委會只能管理怎麼裝
除了就文件及施工方面做審查外,管委會是沒有權力去同意或否決的
即便主委換人,先前的決議已經通過,管委會自己是無權翻案的

而區櫂會的隔年翻案,雖然不無可能,但並不容易
區分所有權大會,也就是住戶大會
對於與會人數及同意比例有嚴格的規定外
它不可以有臨時動議(可以有啦!但是不能決議,決議了也無效)
欲討論表決的議案都必須載明在會議通知上
如此一來,權益可能受損的防守方還不主動出撃就是傻了...
sprigga

baba54188 其實也是有其它住戶想安裝充電椿,但可能對法條不熟悉以及怕和管委會對抗而己。

2022-05-13 16:52
kawli

第6條和第11條的確不一樣,但區權會是管委會精神上的老闆,也就是即使管委會點頭, 住戶仍可能在區權會上串聯來行使第11條, 我提案的方式是在區權會上表決授權管委會依第6條來設置管理辦法。

2022-05-16 15:56
會這樣說,就是因為社區管委會不敢決定,沒擔當?而一年多前的區權會大約是55/45否決,因為比數接近,我才會這樣問。類政黨輪替?這次過了可充一年,萬一下屆沒過,停用但可免拆,留待明年再對決?哈哈。。。
kawli wrote:
它不可以有臨時動議(可以有啦!但是不能決議,決議了也無效)
欲討論表決的議案都必須載明在會議通知上
如此一來,權益可能受損的防守方還不主動出撃就是傻了...

請不要誤導大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第2項:「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內政部營建署:「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為條例第30條第2項所明定,至於規約之訂定或修訂,非上開條文所稱「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尚非條例所不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是指選舉委員這件事,一定要載明於開會通知上。
其他的議題,例如「修改規約」、「重大修繕」、「罷免委員」等等,只要符合條例第31 條、第32 條規定出席、同意之人數比例,通通可以在臨時動議上議決。
shadowjon wrote:
請不要誤導大家 公寓(恕刪)

您要用這麼強心臟的方式做解釋,當然是您的自由
反正我們應該不會是同一個社區
有"不"幸經營管委會的, 最重要的是遵循法規,以及站的住腳
你永遠不知道何年何月之後,會不知從哪蹦出個瘋住戶, 對著多年前的議事瑕疵猛咬?
對我來說,最安全,最無瑕疵的議事程序,比什麼都重要

說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兩條想問問您的看法:

30-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32-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當你把「修改規約」、「重大修繕」、「罷免委員」這種大事用臨時動議來處理
如果出席人數符合31條的2/3出席,3/4同意,強勢過關自然不會有任何問題 (100戶的社區50戶點頭)
但是如果要走到二次會的1/5出席,1/2同意, 同意了也只是假決議待公告呢?(100戶的社區10戶點頭)
且最冷清的二次會,只要3個人就可以開了...
你還敢用臨時動議來議決,而不擔心後續的麻煩嗎?
(小弟的社區永遠都是一年要開兩次才結案)

如果您也有參與過社區事務,甚至也搞到煩心的話
相信您能認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不是一把利劍,它最多只是個盾牌,而且只是木頭做的
自己再study了一下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2.11.營署建管字第1010080376號
這份函中用了很奇妙的回答:
非上開條文所稱「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尚非條例所不許

所以,的確可以提臨時動議
但是會不會被咬就看人品了...
請教第4步驟,社區會同機電廠商審核後同意安裝,貴社區是由何者來審查,審查的內容包含充電樁廠商製作的彩色施工計畫書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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