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fwu wrote:
樓主把法源寫得很清楚...(恕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之4: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應該是指既有管線的修繕、維護,
並未包含新設吧。...............
lovejerry999 worte: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立法意旨均同為修繕維護之功能取向,不宜作不同之規
定,爰修正第二款為「進入或使用」,以其與第三款規定一致。
二、住戶對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維護、修繕,仍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故第一項
增訂第四款,原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
三、第二項增列修復方式,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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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給你參考
chefwu wrote:
感謝您提供 "立法理...(恕刪)
lovejerry999 worte:
條文內容中所指的『設置管線』,應是指在修繕、維護之需要
而設置的管線而言,且這個使用應該是指短期使用而非長期占
用,所以條文才會制定有修復方式。
至於樓主所提的『管線』設置,似乎是獨立於原有設置以外的新
設線路,其中包含有線路的附掛、鑽孔及電箱的設置,這是涉及
到『占用』共有部分來供住戶專用的問題,這應該不是管理委員
會自行就可以決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