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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充電樁辦法制定

社區要裝充電樁本來就很難擺平,沒買電車的人一定反對
shiang7 wrote:
請問大家可以提供社區...(恕刪)


你寫的內容根本不明確, 根本無從提供意見

發問問題至少把前因後果寫清楚

是新社區還是舊社區
社區內的電力分配是如何? 為何你的社區有建立一般車位和充電車位
電力是如何分配的? 充電車位有建立EMS 系統嗎??

這些全部你都沒有說清楚.
我愛巧克力機

整篇就你邏輯正確,講了一段心情,要別人解夢,很多人都會這樣

2026-07-31 13:47
shiang7
shiang7 樓主

有在補發一篇更完整的新文章了,再麻煩回覆

2026-07-31 22:20
【一般車位規定只能用EMS系統】
所以用這個規範安裝充電設備,有什麼問題嗎?老社區連安裝「任何」充電設備都不行,那才真難吧?
shiang7 wrote:
請問大家可以提供社區...(恕刪)




舊社區?新社區?

好幾年前有看到一個機械車位安裝充電裝置 我心裡滿是問號 管委會真開放阿
法院有判決 加充電樁/裝置 需區權會決定
xxx6235

機械車位會移來移去,我是不相信有共同機械車位的車主會同意! 根本就是車主與管委會理解錯誤,要共同機械車位的車主與區權會都同意才行

2026-07-31 16:18
傲笑憐

不是區權會喔,是必須經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同意。若未經同意私自安裝,極易面臨挨告並被判決拆除回復原狀

2026-07-31 17:51
說說我的經驗吧

我們社區(20年的)以前也是不裝充電樁
自從我當上主委之後
已經裝了2支
裝第1支的當下部分住戶哀哀叫
後來裝第2支的時候就沒人有意見了
JM-James

過半全體屋主同意那沒話說

2026-07-31 15:19
哈普羅

我們是之前主委連跟管委會討論都沒有做就直接同意兩個住戶車位自行安裝,到第三戶來詢問我們才知道,後來才趕快生了個管理辦法出來開區權會通過

2026-07-31 19:24


關注訂閱我是風間 , 人在日本 , 奶罩越戴越大 !
認真回

人多社區大多為了用電安全、只能走EMS
  1. 如果新成屋管委會還沒成立或還在第一屆,還有機會
  2. 不然就搬家,去買建商設置好的

  1. 如果是華廈型沒幾個住戶就大家問問勾個同意書,走表後就好了
這個程序書的社區是表後拉電。我先貼程序上來,附表就不附了,反正若有需要叫AI寫一寫就好。

要不要開放充電樁,售屋時建商是否有把可設置充電樁當作賣點來宣傳、是否已有預留牆內暗管、主委對充電樁的態度,這三點非常關鍵。

建商如果已經把充電樁當成賣點,那至少大家買房時都知道大樓有充電樁基礎,能接受的再來買,這點能讓多數人默認接受、讓少數白目閉嘴。
有暗管就不需要另外在天花板吊掛電盤,如果要在天花板吊掛電盤,天花板算是公設空間,要加掛電盤就必須要區權會授權、投票表決,一旦要表決就累了。
主委態度就更不用說了。

有些建商把充電樁當作賣點,但其實只是預留牆內的暗管,想安裝充電樁的住戶通常知道真相後會有點惆悵(想說怎麼沒有連電線也一起給),但相信我,光是有預留暗管就已經幫大忙了。

如果沒有這三點條件,那就別幻想了,就算你當主委、就算管委會再怎麼支持,在沒有廣泛共識下,少數要說服多數,都會變得很困難,因為大家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跟重機上國道一樣。

1. 目的

為確保本社區電動車充電樁(以下簡稱「充電樁」)之設置、使用與管理之安全、合規與公平,建立自費「表後拉電」安裝之技術、流程、保險與責任分工標準,並預留未來導入能源管理系統(EMS)之管理彈性。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社區全體住戶、受委託之施工廠商、管委會及管理人員,凡涉及在本社區停車位安裝、使用、維護充電樁者,皆適用本作業標準。

3. 名詞定義

3.1表後拉電:指自個別住戶之專屬電表(戶表)出線,經社區總配電盤/共用管道延伸至該住戶專用停車位之配線工程。屬住戶自費、自主維護之專屬延伸線路;惟其路徑仍經社區主配電盤及共用管道,與公共電力系統具連動關係。

3.2充電樁(EVSE):為供電動車進行AC充電之設備,含樁體、控制模組、插座/槍頭、就地隔離開關等。

3.3 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社區型能源管理/負載管理系統,用以協調多樁同時充電之電力分配、需量控制與計費管理。

3.4 RCD/RCCB/RCBO:RCD泛指所有漏電保護器; RCCB僅具漏電保護,RCBO同時具過電流與短路保護。

3.5 Type A/Type B:RCD殘餘電流型別;Type B可偵測平滑直流;Type A僅對AC/脈動DC有效。

3.6 DC 6 mA:指EV充電系統直流殘餘電流之關鍵偵測閾值;若無偵測,Type A裝置可能磁飽和而使漏電保護功能失效。

4. 管理原則

4.1本社區現階段不設置公共充電區;充電需求採「住戶自費表後拉電」方式辦理。

4.2住戶自行委託合法施工廠商辦理;施工、設備、送審(如台電/地方政府要求)及後續維護、保險等費用與責任,概由住戶與其施工廠商負擔。

4.3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平,管委會得就共用管道、主配電盤之負載安全與動線管理進行必要之監督與協調。

4.4如未來安裝戶數增加或法規/台電規範變動,社區得導入EMS或要求線路調整;住戶須配合(詳第12點)。

  1. 申請與審查流程

5.1申請文件(住戶提出):

a. 施工計畫書:含路徑示意、配管/配線規格、保護器件規格、載流量與壓降計算、盤面接入點、器材清單。
b. 施工廠商基本資格文件:電器承裝業登記/負責人電工證照影本。
c. 產品資料:充電樁型錄/規格書、保護器件(RCCB/RCBO/MCB)規格。
d. 保險文件:
d.1 充電設備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必備)。
d.2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含充電期間)保單影本(必備)。
d.3 施工保險(安裝工程綜合/第三人責任險)影本(建議;如未提供須簽署《施工單位未提供工程保險之告知與責任聲明書》)。
e. 三份聲明書簽署:
e.1 《電動車充電樁安裝及使用責任聲明書》(必備)。
e.2 《DC 6 mA漏電偵測告知與責任聲明書》(未具該防護功能時必備)。
e.3 《施工單位未提供工程保險之告知與責任聲明書》(未投保時必備)。

5.2 管委會審查:

a. 文件完整性、施工廠商資格、路徑是否占用/干擾公共動線、公共安全評估。
b. 盤面接入點之可用性與負載原則審視(必要時得要求技師簽證/盤面負載試算)。
c. 如台電/地方政府要求送審,住戶與廠商應自行辦理並提供核可文件。

5.3 施工前通知:審查通過後,住戶/廠商應提送進場日程、施工人員名單與證照。

5.4 施工與監督:管理室/委員得不定期巡檢;若發現與核可計畫不符,得令暫停並要求更正。

5.5 驗收與通電:依第7點驗收項目完成後始可通電使用。

  1. 技術規格與施工要求

6.1 配電與負載計算

a. 充電樁額定電流以單相AC 220V、32A以下為限(俗稱AC 7KW),其他規格禁止安裝(如AC 11KW、或高功率DC充電樁)。
b. 支路設計原則:依法規計算電壓降%、連續負載1.25倍選擇保護器件與導線截面。
c. 如接入公共/共用分盤,短路分斷能力(kA)須依盤面短路電流能力選用(常見6kA~10kA)。

6.2 保護器件(RCD/RCBO/MCB)

a. 優先採用:RCBO(漏電+過電流+短路保護一體)。
‧ 建議條件:IΔn=30mA;殘餘電流型別:Type B;In與支路載流相容(32A樁常對應40A OCPD;或提供設計計算採用32A亦可)。
‧ 分斷能力:≥6kA(共盤或盤面能力較高者建議10kA)。
b. 若採RCCB(僅漏電保護):
‧ 須另配MCB 2P(建議32A或40A,依設計計算與線路截面),kA≥6。
‧ RCCB殘餘型別:建議Type B。若採Type A,應提供充電樁「內建DC 6mA偵測」文件;否則須簽屬《DC 6 mA 漏電偵測告知與責任聲明書》。
c. 就地隔離開關:充電樁旁配置可見斷點之隔離器,便於維修與緊急斷電。

6.3 配線/配管材料

a. 導線:國家標準合格(如CNS/一級廠牌),截面依載流與壓降計算選擇。
b. 配管:優先採用金屬管(EMT/IMC);如需穿越防火區劃,應依規定作防火封堵。
c. 接地與等電位:依規範連接,接地阻抗符合規定;嚴禁混用銅/鋁導體或錫焊後再壓接。

6.4 施工品質與扭力

a. 端子扭力依器件原廠值,以經校正之扭力起子/扭力扳手施作。
b. 多股線應加壓接端套(ferrule),不得兩條導體進同孔(除非端子設計允許)。

6.5 標示與識別

a. 盤面與支路應標示「住戶門牌/車位號/支路電流/器件型號」。
b. 充電樁與就地開關箱應張貼「緊急斷電指示」與警示標示。

6.6 法規/台電程序

a. 法規/台電規範持續更新,住戶與施工廠商須於施工前自行確認是否需送審與其程序,並提供證明文件。
b. 因未依程序致違規或需拆改者,由住戶與廠商自行負責。
  1. 驗收與通電

7.1 驗收測試(自我檢查表,至少包含):

a. 斷路器開關各接點螺絲扭力照片。
b. 全電流充電使用15分鐘,各接點溫度測試照片。
c. 充全電流充電使用15分鐘,電流、電壓、接地電阻值測量(電流不大於33A)。

7.2文件繳交:

a. 施工計劃書。
b. 驗收測試報告(驗收日期/技術士簽名)。
b. 竣工照片:盤面接入、路徑、就地開關、樁體進線端子。
c. 三份聲明書(依適用性,參見第15.點)。
  1. 保險規範

8.1 保險必備:

a. 充電設備第三人責任險。
b.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含充電期間附加條款)。

8.2 施工保險(建議):安裝工程綜合/第三人責任險;如未投保,住戶須簽署《施工單位未提供工程保險之告知與責任聲明書》

8.3 管委會得定期抽查保險有效性;保險到期未續保者,得暫停其設備使用直至補正。

  1. 使用與維護

9.1 使用規範:禁止使用延長線/轉接頭;禁止私拉外露線路;保持樁體周邊0.5m內無可燃物;依原廠說明書操作。

9.2 維護:建議每12~24個月由合格人員進行接點複檢(扭力/測溫/功能測試)。

9.3 故障/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報管理室;必要時管委會得先行斷電。

  1. 事故通報與處置

10.1 發生觸電、冒煙、起火或公共設施損害時,住戶應立即通報119與管理室,並配合事故調查。

10.2 因住戶設備/施工瑕疵造成之損害,相關賠償與復原責任由住戶與其施工廠商負擔;保險理賠不足部分仍由住戶負擔。

  1. 費用與分擔

11.1 安裝、送審、維護、保險、用電費(含未來EMS之管理/通訊費用)概由住戶自理。

11.2 如需共用管道或盤面擴充、消防封堵修補等,依實際成本由申請住戶負擔或依管委會決議分攤。

  1. 後續管理與EMS(前瞻條款)

12.1 隨安裝戶數增加,社區得依安全與公平原則導入EMS(含需量控制、排程、計費、負載切換)

12.2 EMS導入或盤面/線路必要調整時,住戶應於管委會通知後配合相關技術改善、停電檢測、配電重拉、設備升級及合理費用分擔;拒不配合者,得暫停其設備使用權。

12.3如台電/主管機關對共用分盤有新增限制(例:接入數量、審查程序),住戶應自行辦理/補正並承擔相關費用與時程。

12.4無 EMS 原則:在未導入 EMS 之前,原則上持續採表後拉電方式;惟各戶配線係經社區主配電盤及共用管道延伸,與公共電力系統具連動性,必須滿足盤面容量與台電規範方得核可。

12.5容量評估與事前確認:住戶委託之施工廠商應於場勘階段提出下列資料,載明於施工計畫書:

a. 分盤/主幹容量評估、最不利同時充電情境之電流與壓降計算(含依據與假設)。
b. 短路分斷能力(kA)選用依據與盤面短路電流能力。
c. 符合台電/主管機關規範之說明;必要時附技術士或合格承裝業之簽章。

12.6優先措施:


限流/分時:未導入 EMS 時之容量管理採「先限流、再分時」原則:

a. 限流設定:各戶充電樁須依評估結果設定最大輸出電流(常見 16–20 A;實際以計算為準),並以硬體 DIP/軟體鎖碼設定及封印或截圖存檔;管委會得不定期抽測。
b. 分時充電/使用時段:同一分盤若仍有容量衝突,得公告分時充電表或使用時段約定;住戶應配合遵守。

12.7可行性不足時之限量安裝:經評估如仍無法在不致造成過載或頻繁跳脫之條件下核可,則採「限量安裝」:

a. 以「不致造成盤面過載與跳脫」為核可條件。
b. 公平原則:依申請收件先後建立候補名單;若同時申請且容量不足,得以抽籤或會議決議方式處理。
c. 重新評估觸發:盤面/饋線擴充完成、台電增容核可、或 EMS 正式導入。

12.8未揭露風險與後果:施工廠商對於可能之「限流、分時或限量」風險應於計畫書明載並向住戶說明。

若安裝後仍發生過載或頻繁跳脫,住戶應於限期內自行辦理改善(含限流、分時、擴充);確無改善可行性時,住戶應無異議自費拆除並恢復原狀,不得向管委會或其他住戶主張補償。

12.9 安裝後監測與處置:若充電設備使用造成公共回路頻繁跳脫、電壓異常或影響其他住戶用電,管委會得即時要求限流、分時或暫停使用;經限期未改善者,得撤銷通電許可並要求拆除;所生損害依第 10 條及第 14 條辦理。

12.10 費用歸屬:因本章所生之限流設定、分時管理、必要擴充或拆除、技術評估與復原等費用,原則由申請住戶負擔;經管委會決議屬共同擴充且同意共同分攤者,依決議辦理。

  1. 資料管理與保存

13.1 住戶應提供正確文件;管委會得保存計畫書、驗收與量測紀錄、照片與聲明書等,保存期原則不少於設備使用期+1年。

13.2 管委會得於合理範圍內揭露必要資訊以供安全管理或法令機關查核。

  1. 違反與處置

14.1 未依核可計畫施工、擅改路徑或規格、未通電許可即使用、保險失效未補正等,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暫停其設備使用,必要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置。

14.2 因違規致公共安全受威脅或造成損害者,應負賠償與法律責任。

  1. 附件清單
附件1:施工計畫書(含住戶/車位/電號/施工廠商/接入盤面/路徑示意/配管配線/保護器件/負載與壓降計算/盤面接入/材料表)。
附件2:驗收檢點表(含接點螺絲扭力照片/全電流15分鐘各接點溫度電流電壓接地電阻值測量這片)。
附件3:竣工照片清單(盤面/路徑/就地開關/樁體端子/標示等)。
附件4:《電動車充電樁安裝及使用責任聲明書》(必備)。
附件5:《DC 6 mA漏電偵測告知與責任聲明書》(未具該功能時簽署)。
附件6:《施工單位未提供工程保險之告知與責任聲明書》(未投保時簽署)。
  1. 附則
本作業標準經管委會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未盡事宜依管委會決議辦理,或循相關法令/台電規範辦理。
主任委員: ___________________
發布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神奇天鵝

專業 + 5

2026-07-31 16:50
shiang7
shiang7 樓主

感謝提供完整的辦法😌,我們管委會說辦法應該寫的越簡單越好,昏倒

2026-07-31 22:24
社區安裝充電樁通常需要經過投票,特別是當牽涉到共用部分(如地下室牆面、管道間、電纜走線)的變更或重大改良時。具體需不需要投票、由誰決定,主要看以下重點:
為什麼需要投票與決議?
使用公共空間:拉設電線或裝設電錶會經過地下室的公共區域與機電設備。
認定為重大修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或改良,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社區規約:許多社區會透過區權會投票通過「電動車充電管理辦法」,明定申請流程、安檢標準及收費方式。
例外與不需要投票的情況
社區已有完善SOP:若區權會先前已投票授權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只要住戶符合既定的拉線規範與安全審查,便可直接由管委會審核同意施工,不需每次都全體投票。
新建大樓預留:若為近年新落成且在建築設計時已規劃好充電專區或完整電容預留的社區,依規定照著既有管理辦法申請即可。
住戶大會的時候直接提出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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