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ala wrote:我一開始就跟原p...(恕刪) 如果樓主聽得懂 他就不會來發文了.....既然樓主不認為 「經過公共區域的線路的線路 需要區權會同意」那很簡單 你就直接裝不就好了 連發文都不用了不是嗎?沒辦法協調到你想要的答案 那你就硬上吧 這點我支持你不過當然 後續沒問題最好 如果後續有人或東西等問題諸如此類的請自負就是了
comesw7512 wrote:如果樓主聽得懂 他就(恕刪) Q68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兩者費用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實務上如何區分兩者之差別?答:依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規約範本第十條第十一條係以"公共基金支付"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而管理維護費用則"以管理費支付"為原則。換而言之,住戶自費部分應不在第十條第十一條項目規範內.
josephchi0312 wrote:聽你的描述是.....(恕刪) 雖然我貼出照片,同社區的人應該就看的出來了,不過我是基於對社區的管理成果非常滿意,讓這位人兄看看管理好的社區,地下停車場長怎樣這是一個已經超過4年以上的社區,你還覺得有管跟沒管一樣嗎?
josephchi0312 wrote:我比較喜歡拿一些佐證(恕刪) 你發的只是草案,沒有任何效用就單單只看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同我之前講的,法律定義通常會有空白立法,也就是要相關單位解釋,如果拉大電走過公共空間有可能符合這第11條,請問身為一個社區代表的被告,有沒有可能冒險去自己推論拉電不符合11條的定義??但假如我自己開特斯拉我就會裝,不然我幹嘛吃力不討好去冒險。你也說了依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所以代表你拉電到底算不算重大改良,還是要區權會討論阿,跟有沒有費用沒有任何關聯,不會是用費用來判斷
Dasala wrote:雖然我貼出照片,同社(恕刪) 這我必須要講一個很重要的現實,所有的管理成效,很大部分建立在受管理者的素質。我們社區已經2X年,房價也是該區墊底(抱歉小資族買不起甚麼高單價社區)住戶幾乎一半是租客,還有很多自詡元老的老屁股,部份素質真的讓人無言一皮天下無難事,怎摸管?換一個說法10個人都沒放雜物,就你一個放,委員跟住戶保證是圍剿你但我的社區是10個都放雜物,就你一人沒放,委員要跟刁民住戶抗爭只是冒著家門被潑屎的風險幾年前有人請人來勸導開罰那次,已經不少委員被撞門要求出來輸贏了,委員們一毛好處沒有拿到,說真的社區是大家的,如果住戶素質就是要大家一起來髒亂,還真不能怎摸辦至於你的社區很漂亮很整潔,恭喜你,你的鄰居們素質都很高,我很羨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