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1551132004 wrote:
這個合不合理我就不...(恕刪)
合不合理~在此不論? 這關鍵點就是在此合不合哩!
當然您要以結果論,我是沒話說,目前都未立案!
換個結果論的角度想,如果今天三星完全站得住腳那就不會有一票消費者在此抗議。
我個人覺得三星真的得罪到不少消費者,尤其買NOTE7+VR+等等 配件的,這些消費者又買了那麼多東西,多少代表他有貢獻與淺在長效顧客
為什麼要舉美國呢? 台灣消費者保護與相關議事是參考歐美國家,例如當初要不是美國、澳洲等國家由題NOTE7退貨,那台灣三星才有壓力與輿論壓力要求退貨啊!
如果你認為美國是錯的,那那你以後就不要享有相關以利法律的權益
說句更簡單的二三十年前台灣郵購與訪問購物如果買到的商品與敘述不符,或已經使用或已經吃過的,是不可以退的,而現今7天的購物保障,事實證明當初國外的做法是正確的,這業更證明這是保護買家!
你要我現在舉例"已經判決"的例子,這是不可能的!! 又還沒到司法程序!
但按照國外比台灣還更注重消費者利益的國家,我相信這將會是勝訴的。
https://9to5google.com/2016/10/15/samsung-denied-a-note-7-customer-a-gear-vr-refund-because-it-works-with-other-devices/
國外作法如同台灣!! 但是此作法相費者已經有團訴訟打算,至於誰會贏! 我想我猜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