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668438 wrote:
民法第六八條第一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NEW GEAR VR本身並無法單獨使用
是以NEW GEAR VR為從物。...(恕刪)
Gear VR 有常助主物(Note7)之效用嗎?Note7 就算沒有 Gear VR 也是完全可以獨立使用吧?
所以要從法律條件上去退貨有點難度。
對於三星而言,Gear VR 是正常的產品,所以不接受退貨是合理的商業思維。
換種說法,今天我買台機車,然後為了搭配機車,我又花3萬買個頂級安全帽。現在車子有問題了,召回,然後我要求機車廠商也要回收我買的安全帽,是否合理呢?
所以是否【專屬】配件,的確是可以做為是否可退配件的依據是比較合理的。
但是支持你去走消保申訴看看。看會不會有一線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