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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已刷退)NEW GEAR VR不給退站不住腳!!


k668438 wrote:
民法第六八條第一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NEW GEAR VR本身並無法單獨使用
是以NEW GEAR VR為從物。...(恕刪)


Gear VR 有常助主物(Note7)之效用嗎?Note7 就算沒有 Gear VR 也是完全可以獨立使用吧?

所以要從法律條件上去退貨有點難度。

對於三星而言,Gear VR 是正常的產品,所以不接受退貨是合理的商業思維。

換種說法,今天我買台機車,然後為了搭配機車,我又花3萬買個頂級安全帽。現在車子有問題了,召回,然後我要求機車廠商也要回收我買的安全帽,是否合理呢?

所以是否【專屬】配件,的確是可以做為是否可退配件的依據是比較合理的。

但是支持你去走消保申訴看看。看會不會有一線生機。




Joehsieh99 wrote:
Gear VR 有...(恕刪)


可是安全帽不限任何牌子機車可以使用,但vr郤只能在三星特定機種使用
小弟也覺得應該要給退

特別是買note7加購的消費者
這就好像是我們參加路跑,廠商寄來路跑當天的配件
結果因為廠商的問題,路跑取消
消費者要退費時廠商跟你說當天的配件還可以另外使用,要扣除掉這些金額退你錢
這合理嗎?
如果沒有這場路跑,配件難道我們不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買?

今天本來就是三星自己的問題
而且大家購買的是原廠配件
憑甚麼三星可以預設立場大家都一定有另外一台三星裝置可以使用?
又不是喇叭,藍芽耳機這種
可以換到其他裝置上使用的

小弟的叔叔也是退note 7
好險他很摳
不然當初慫他買配件,成功的話我不就要幫三星賠

保護貼,包膜不賠我倒覺得還好
畢竟不貼這些東西手機還可以正常使用
但原廠加購得專屬配件以及當初消費者所加購的原廠配件
你三星就是要認賠
誰叫你手機會爆炸
Joehsieh99 wrote:
Gear VR 有常...(恕刪)


Gear VR 是限定使用。 且後段我個人解釋依據消費者習慣,他是用在note7 上面的



其實三星如果真的要這樣玩,牽扯的法律很多條,其中一條贏三星即可。

第一 民法說主物與從屬物 如上

並且請參考從屬物。 該商品不能單獨使用。


第二 廣告不實

請參考別的網友提出異議。此點三星需要說明或解釋。 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廣告意圖使人誤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8&t=4957936&p=1

第三。民法 買賣契約
照您的邏輯,官方也沒說不會停止支援N7啊?
再者,您還要舉例哀鳳,如果有“專屬”二字我就投你一票!
寧light wrote:
可是購買時官方也沒...(恕刪)
miamivice wrote:
基本上就是要消費者"舉證"...(恕刪)



如果你今天買了一台Sony電視
順便加購了一個專屬智慧型遙控器
結果Sony電視有問題強制招回
遙控器卻不給你退
原因是2015年後的Sony電視都可以通用(其他品牌都不能用)

這個理由也太瞎了吧
為什麼消費者為了遙控器還要買Sony的電視?
又或者為什麼消費者在2015一定有買Sony電視?

然後有人跟你說你要舉證
我是當事人一定翻桌
Gear VR如果能支援他牌手機那還合理

但問題是他完全限定三星手機而且還要旗艦款的才支援至少要S6以上才能使用

這根本強逼你不能退貨必須要你換其他款而且要高階的三星手機才能使用
Joehsieh99 wrote:
Gear VR 有...(恕刪)


你的理解似乎不太對吧
你自己都說:Note7 就算沒有 Gear VR 也是完全可以獨立使用吧?
明顯結論是:
主物:N7
從物:VR
所以依照主物之處份及於從物之規定,N7給退,VR也該給退
這還是僅僅討論主物從物的問題,還沒講民法買賣契約成立的問題呢

民法第一條,民法未規定者,依習慣、法理
依常識推論
NEW GEAR VR所支援手機為何?
正常人是買了N7進而購買NEW GEAR VR,還是為了NEW GEAR VR購買N7?

我是不太清楚NEW GEAR VR產品宣傳什麼、哪時上市
但隨手GOOGLE,就一堆Samsung Gear VR for Note 7之類的標題
根本無須證明是為了VR買N7還是為了N7買VR

所以欲退NEW GEAR VR之消費者只須證明曾經購買過N7即可

相關法律細節就不多討論
我就反問一句
如果三星日前針對包膜的退費1500元,改成你買下一隻三星手機,三星幫出包膜費,你接受嗎?
舉這個例子,要說的是包膜其實也是上述民法中的"從物"
一個從物讓你退費,另一個從物不讓你退,理由?

舉一個可笑的例子,突顯三星不給退的可笑
你本來看中一棟高科技三合院,附帶門前有一棵樹
買賣契約都簽好了,賣方疏忽大火一燒,房屋燒毀
賣方說:該房屋設計有瑕疵,讓你退費,扣除那棵樹,因為你能買本公司的鋁合金茅屋搭配之

民法就只有主物與從物,也清楚告訴人們,主物之處份及於從物
民法買賣契約也有故意過失問題
三星第一時間宣稱是電池有問題,短短時間能重新上架後,換來繼續爆炸
法官不用動腦都能判定三星有重大過失了
然後,當初賣賣契約的標的物為N7
結果因為三星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N7不可能再販賣)
再導致契約不能補正(三星無法給付契約標的物N7)
最後三星回收N7並退費
套回上述主物從物問題,結案
版主的訴求已經很清楚了,如果再參照一些大大的建議,做修改取於己有利的角度,請問,這跟三星官方的做法有何不同?

chou3972 wrote:
版主的訴求已經很清楚了,如果再參照一些大大的建議,做修改取於己有利的角度,請問,這跟三星官方的做法有何不同?


買Note 7的消費者從頭到尾都處於不利狀態


三星手機不會爆炸
用戶心情不會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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