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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已刷退)NEW GEAR VR不給退站不住腳!!

今天樓主買了Note 7,

然後買了一個標了Note 7可用的產品

今天Note 7停產回收

然後說因為他可以支援S7 就不能退

問題是樓主又沒S7, 買VR的目的也是為了Note7

說穿了就是吃相難看且不想負責任而已

退貨根本就不能以是否為N7 專屬配件為標準

應該以如果有退N7的記錄,所有支援N7的配件均可無條件退貨為標準才對

hungyuwang wrote:
今天樓主買了Note...(恕刪)


推推...正解!!!

寧light wrote:
最近NEW GEAR...(恕刪)

Gear VR有分新舊版本
新版本是Type-C接頭
但是"目前"除了Note7以外,根本無Type-C接頭的三星手機

所以"目前"將New Gear VR定義為通用配件,是不合理的!
更何況,沒理由強迫消費者得留下配件,之後繼續購買三星手機!

但繼續拖下去,A系列新的那隻似乎也是Type-C,三星是否就會藉此將他定義為"通用配件" ??

唉........

不甘不脆的公司,想支持,已經找不到理由了!
服務分數不及格啊!

brotherneilss wrote:
不要以三星的立場來...(恕刪)


+1

「專屬」是官方挖好的泥巴坑,別跳下去跟它玩


GEAR VR受害者現在要收集的是網頁截圖和包裝說明書留存,以GEAR VR為軸,Note7當輔
主張GEAR VR廣告及包裝內容說明與產品實物不同,功能不全,有廣告不實和詐欺之嫌,在已無法履行購買契約的情況下,應當中止契約並賠償損失。
基本上就是要消費者"舉證"

1.購買該物件是為了該手機而用(就算它可以兼容其他型號款式)
但你原始目的就是使用於該回收手機上
主物手機不可歸責與你既然被回收消失從物配件自也需一併收回
這就是主從關係
2.是因該手機而買之配件而該配件後續不能支援該手機
不管實際有無也無法歸責於你
這是屬功能減損以致喪失至無法使用
那就需針對該物件出處作退貨

若沒有證據會變成口說無憑
因為有很多配件都是共通的
除你以外有很多人買來不一定是專屬用途
因此從第一點來說要清楚證明兩者主從關係
自然是相同時間點所購買的發票明細等比較有效
第二點會比較簡單因為是廠商片面決定不支援某型號

如果NEW GEAR VR是三星販售的NOTE7優惠組合中的品項之一,
它本來就包含在購買契約裡,我覺得是該向三星抗議,
主張回收NOTE7時購買契約已被破壞,故GEAR VR也該可以退貨才對.

但如果那個NEW GEAR VR並不在商品契約內,而是另外的項目,
譬如三星只是給優惠折價券之類,但實際上你是用該券向其他廠商購買,
那麼NEW GEAR VR買賣契約的對象可能就是其他廠商,
要爭取退貨的話,找三星抗議大概也沒用,三星頂多只能幫你協調,
要不要給你退是其他廠商的事~

至於自己另行購買的,當然是誰賣你就去向誰抗議爭取是吧~

法律我也不是很懂啦.不過如果想爭取就去爭取看看吧,
做了之後才知道可不可行,不做就真的不行~ @_@a

pplmok123 wrote:
依民法規定,三星站不...(恕刪)


此網友正解。

在此此引述民法條文
依民法規定,三星站不住腳
N7有瑕疵,三星招回已是定局
買賣契約無效

民法第六八條第一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NEW GEAR VR本身並無法單獨使用
是以NEW GEAR VR為從物。


故因note7 而連同購買gear,屬於從物。退貨時可以主張退回。

滷智深 wrote:
這點我也有夠不爽的...(恕刪)


我也是這樣情況 在淘寶買的
算了 就當成價格只有台灣三星的一半
先放著等等s8看看 到時再用吧~
我覺得法律本身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只要有辦法把條文套用在事情上並靠口才提出解釋說服法官就是贏家

樓上大大所提民法條文好像確實可以拿來用在這裡

但是我認為還是有盲點存在

因為如同另位大大舉例的法拉利選配輪胎

買車時若是一併選配相關配件是會白紙黑字打在買賣契約裡

要退貨/召回時當然應該要連配件一起回收

但是現在VR跟Note7在購買時是否也有打賣賣契約?

如果沒有是否仍適用此條民法?

再請各位高手繼續幫樓主出點意見

hortin wrote:
Gear VR有分新舊版本
新版本是Type-C接頭
但是"目前"除了Note7以外,根本無Type-C接頭的三星手機...(恕刪)


新版本兩種接頭都可以使用,不是只有 Type-C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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