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添購 kenko MC UV 鏡
經過:2007 2/2 下午,一個人跑到博愛路的街上,因為已經決定好要買 Kenko MC UV 鏡,所以就開始逐一店家的詢問是否有貨及售價。來到這家 JVC 台北的經銷商;
我:請問是否有 37 mm 的 uv 鏡。
店員A:有 kenko 的 400 元。
我:請問有 MC 的嗎?
店員A:沒有!是一般的!
我:好,謝謝。
正當我轉身要離開,這位先生就說出了一句話,400元就想買 MC UV 喔。我咧,這是什麼態度啊,沒有賣就說沒有,還瞧不起客人喔。而且我也沒有說要用 400 元買啊(雖然我知道一定買的到)。當下我也不想理他,繼續問其他的店家。嘿嘿,就有一家店有賣 Kenko MC UV,而且開價就是 400 元。
然後,我就帶"證物",回到這家店。
我:我覺得你們的態度很差,400元買不到 Kenko MC UV嗎?我手上就有兩片。
店員A:拿過來給我看啊,是 MC UV 嗎?
結果,這位先生看了之後就開始耍起流氓了。一邊動手推我,還說 "少年仔,不然你是想怎樣?",我說我不想怎樣,只是你的態度太差,而且請不要碰我。哇,更過分的事來囉,他就擋在門口還不讓我離開,旁邊其他的店員就都在看戲喔。於是我就拿出行動電話,他老兄就很屌的說:要找警察喔。一付連警察都不怕的樣子。我就撥著電話說:對,我就是要找警察。這時其他店員才有人來把他架開,讓我離開那家店。
這就是我今天很不愉快的消費經驗,讓大家知道,這家店東西不僅貴,而且店員還是流氓。請大家告訴大家,拒絕到這樣子的流氓店家去消費。也要告訴這位以為留點鬍渣就是藝術家的店員,你今天已經犯了"強制罪",我可以要求警察逮捕你,不要以為塊頭大就可以欺負人。不要以為消費者是好欺負的。
Jacky Chen3708 wrote:
事由:添購 kenk...(恕刪)
雖然店家態度不佳
非常差勁
不是做服務業的基本態度
但是你還回頭拿著所謂的證物去找他們
個人覺得有強烈的挑臖意味
不巧又遇到脾氣跟你一樣衝的店員
有衝突也是自找的
法理上店家已經犯了錯
你並沒有錯
但是如果你是那個"留點鬍渣就是藝術家的店員"
結果還真不知道會怎樣

買賣不成仁義在
何必這麼嗆咧....
我不是店家也不是當事人
僅站在也是開店的人的立場說說我的感覺

希望以公眾輿論力量來制裁這類商家..
但是,在下希望您先保護自己.
因為在沒有證據(相片與錄音)與證人(即使有,他會替你做證嗎?),店家可能在看到這篇文章後,
對您提起"毀謗罪"訴訟...
衷心建議樓主,將店家店名部分隱藏,避免一時意氣用事,導致官司纏身..
這不是叫樓主扮烏龜,而是真打起官司,您可能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勝訴機率微乎其微.退一步海闊天空.
(我現在出門,包包裡面都有錄音筆,隨時可以打開錄音.......保護自己)
以下即是毀謗罪的刑事與民事責任,希望各位朋友在公開論壇甚至自己的公開部落格發表言論時,務必小心: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一樣構成毀謗,後者還可視為加重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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