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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樓主介紹這張有關攝影的 DVD 立意不錯, 但是直接翻拍了其中畫面似乎有點
不妥當, 會有著作權的爭議....還是下了吧...
我是丁丁...E3+E-300....
看到樓主翻拍的照片....我也好想買來看......有種撼動人心的感覺
jjchern wrote:
,,,會有著作權的爭議....還是下了吧......(恕刪)


你花一分鐘打幾個字,我得花30分鐘找資料來回應你,請先把相關法令及規定弄清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的說明
...
8.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會侵犯著作權。
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唯一目的,其最終目的是希望以保護為手段,促使激勵創作達到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但是,如果過度地保護著作權人之權益,反而會阻礙了學術、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知識的傳遞,並且與著作權法之「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及「調和社會公益」的立法目的,互相牴觸違背,所以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大都訂定所謂「合理使用」條款,作為一種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著作之人間權益之機制。「合理使用」是指基於教育、研究、評論、報導或個人非營利使用等目的,在法律所允許的條件下,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著作,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所以「合理使用」乃是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之權利所做的限制。此一限制規定在法律上都被審慎地規範,以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權益。我國著作權法除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的規定外,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的抽象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對於著作人格權並不生影響。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某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必須明示出處,而且要以合理的方式表明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係由法院就個案具體事證做最後的判斷。為避免動輒發生訟累,新修正著作權法鼓勵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可以就合理使用的範圍,達成協議,以供遵循,減少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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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權法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
       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令夫人是"女王",令嬡是"公主",請問我們是否該稱呼你為"陛下"?
pda4700 wrote:
你花一分鐘打幾個字,...(恕刪)


你這三十分鐘辛苦了
也讓小弟上了一課
還是很感謝你的分享,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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