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xbee wrote:如果你的描述完全屬實,單就你的個案分析,由機體重量航程、飛行的範圍高度..種種來看,確實離"影響飛安的可能"還遠得很,這樣就要被罰30萬,表現"心有不甘"我認為不算過度反應。
本想說還沒定案前就...(恕刪)
一有飛安事故後果常極嚴重,所以關於這方面的防範,世界各國立法普遍嚴苛居多,我猜立法時想的,都是以"最白目人民能搞出啥花樣?"來模擬防杜的吧?否則易有漏洞形同虛設。
我們反過來看好了。
今天有關單位法外施仁,憑"自由心證"認定你這樣不算違法免罰,那以後大家都以你為案例比照辦理,禁航區裡"小型玩具"四處飛(我的才15公分40公克,也算小型玩具吧?人人一把尺..法又沒規定),那還禁啥飛航區的飛行器?如果只對你網開一面,那一定會有人問:「怎麼他可以飛我就不行?」,這要派誰去一一解釋?
法,就是一個限制的框,也是一張網。一個法要套用在眾多民眾、眾多狀況上,有時是無法100%周全、顧及全面人情事理的。所以她有補救機制---抗告、訴願..種種。
逃不了第一道裁罰,就走訴願或行政訴訟再試試吧?不過個人認為,這30萬是疼痛彆曲,但不能算冤枉。
P.S 與樓主無關,忽然想起法官的"教化法門":訴訟開庭時,先抄100遍般若波羅密多心經帶去給法官看,這會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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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要是最早最早、騎樓一有人擺花盆就嚴格開罰;廣告看板超出一公尺也一律不通融,今天我們的市容、人行道、騎樓、巷弄..的相貌,應該會不一樣吧?
反之,今天台灣的人行道、騎樓亂成這樣,會不會是從"一個小花盆也算妨礙交通要開罰,這太誇張了吧"開始的?--- 忽然做起白日夢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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