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民航局公佈的機場週邊4.5公里外(有圖google earth)
核電廠和軍事用地週遭是否也有明確距離限制?
看到有人整理但核電場外似乎也只有圓圈「示意」好像沒有明文規定尺度
而陽明山的「規定」也好像是國家公園的自身規範(有點嚴苛)
https://www.flyerlee.com/rcrmaps/
不知有無法條文獻?
近來購入Mavic 很怕不小心觸法(30~150萬罰款)
iannlin wrote:
而陽明山的「規定」也好像是國家公園的自身規範(有點嚴苛)
沒辦法! 誰叫 要有人的空拍機, 要去砸傷他人、及其財物 ...


凡 墜機 有可能禍及他人的財物或身體 之空域, 都有可能被列為禁飛區.
這種事故如果再頻繁一點, 那限縮到最後, 只剩下 遙控飛行場 可以飛, 也不足為奇..
節錄部份條文,目前立法院尚未三讀完成,條文大修的機會也不高
紅字部份是影響最大的,若照目前修正條文實施後,夜拍請先準備至少一萬元押金 XD
第九十九條之九
遙控無人機由下列機關依本章規定管理:
一、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民航局。
二、最大總重未達十五公斤遙控無人機: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第二款規定事項,本法未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訂自治法規管理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非經核准,不得於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從事作業或活動。
前項範圍外之其他區域,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從事遙控無人機作業或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並公告之。
說明
為防止遙控無人機於本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禁航區、限航區及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從事作業或活動,影響飛航及國家安全,明定非經核准,不得於該等範圍從事作業或活動;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轄區域之人口居住特性及公共利 益等需要,於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外之 其他區域,訂定從事遙控無人機作業或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及事 項並公告,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第九十九條之十二
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日出至日落間之時間飛航。
二、以目視方式操作,並不得以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且高度不得超過四百呎。
三、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臺以上遙控無人機。
四、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任何物件。
五、不得於露天集會上空作業或活動。
六、操作人應隨時監視該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週遭狀況。
七、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八、不得裝載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槍砲、刀械或對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有損傷之虞之物品。
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營利用遙控無人機,其作業程序經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申請第五款者,應先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或所有人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一第一項之禁止規定者,禁止其作業或活動,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遙控無人機或廢止其測驗合格證。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最大總重未達十五公斤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作業或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一第二項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之操作規定。前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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