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劇男主角 wrote:...(恕刪) 今年四月在全國買了兩台二線冷氣,五月馬上叫來裝,因為要領舊換新,銷售人員一直推我買一線冷氣,還說我們全國有七年保固,我回他,原廠就有七年,幹嘛用你們全國七年的,因為他們的都有內情,結果銷售人員竟然不知道今年冷氣很多改七年,八年!結果六月補助確定,全國保固變八年!
seven ok wrote:那這三年保固就跟全國(恕刪) 全國那個延長保固 是全國自己保的 不是賣冷氣的原廠保的 本來就不衝突多年前很多通路都有搞這個 等於是加錢買保險的概念但反應不好且爭議很多 有些通路後來就不玩了另外新聞請不要只看標題 更不要只看一半新聞說 (有關網路流傳「能源局公告統一冷氣機保固期3年」,經濟部澄清是錯假訊息)確實是假消息 因為消息並不是 (能源局公告的) 但不代表這保固訊息是假的!!!且新聞中能源局還說得很清楚冷氣機保固期間訂定屬於廠商銷售產品之商業行為經濟部能源局嚴正表示從未對該等商業行為進行規範然後補充表示又提到 冷氣機之保固期間非屬能源管理法之規範事項,特予澄清說明。意思就是廠商真的要這樣搞 能源局也沒在管的這件事確實不關能源局的事 所以對能源局來說確實是假消息
starsning01 wrote:又不是壟斷價格,保固...(恕刪) 看來你沒學過也不懂這的確是涉及聯合行為並且以聯合行為來達到限制競爭之目的這拿去檢舉的話,會成案調查喔-----何謂「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另,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間。就聯合行為的合意而言,除契約、協議外,尚包括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就聯合行為的內容而言,係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予以約定。就聯合行為的目的而言,係在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以達限制競爭的目的。就聯合行為的效果而言,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