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yearhuang wrote:
很抱歉,詐欺罪的構成要素,是不是"存心"當然是很重要。前面已經說明的很清楚為,為何還是在這邊繞。
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二、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意圖在法律上一般解釋是蓄意,俗一點的解釋,說是存心也可。
舉個例子,要蓄意殺人才會構成謀罪,若非蓄意,那只算是過失殺人。
兩者刑責差很多,不能說管你是不是存心的,反正殺人是事實,那就是謀殺。
上了法院的實務和教科書上的理論是兩回事
理論上構成要素是有存心沒有錯
但是因為難以證明是否存心,只能就事實上加以認定
既然已經有前述的事實,要認定是存心的可能性很高,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不是存心
就像是正當防衛一樣,法律雖然有規定可以正當防衛
但在上法庭後,幾乎都會被用防衛過當處置,甚至蓄意殺人處理
原因就在有很多事情並沒辦法證明自己只是單純的防衛過當
這件事也一樣,如果無法舉證自己不是蓄意詐欺,就可以當作詐欺
就像是故買贓物罪,如果你買到贓物但不是故意的,通常檢察官都會叫你自行舉證你不是故意買到的
而且事實上,就算你舉了一堆阿哩不達的證據,通常都會被否認掉
因為通常都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地方,只要不小心被找到一個你應該注意而未注意的地方,就會被視同蓄意
所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不是沒有原因的
另外法律有規定,不得因為不知道而免罰
在這次事件中,原PO不得主張因為不知道錢沒有匯到對方這件事
法律可是規定不能因為不知而不處罰的
這條規定,可不是用來規定不知法條存在,而是包含不可因不知事實存在而不處罰的
至於找律師,我只能說台灣的律師要把別人告有罪很容易,但是要辯護到無罪是很難的
律師再強也很難把人辯護到無罪
這裡不是美國,我們不是無罪推論的國家
在台灣就是要構成罪名很簡單,但是要無罪很難很難,找再厲害的律師來也沒用
要告人,找律師告成有罪很容易,但是想要洗白,基本上再厲害的律師也很難
一個小路人 wrote:
上了法院的實務和教科書上的理論是兩回事
理論上構成要素是有存心沒有錯
但是因為難以證明是否存心,只能就事實上加以認定
既然已經有前述的事實,要認定是存心的可能性很高,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不是存心...(恕刪)
有實務上"存心詐欺"者會留下真實連絡電話,用真實(家人)的信用刷卡的嗎?
(做賊的留下姓名,電話地址請受害者來抓???)
還和受害者討價還價怎麼還款?兩造爭執的不過是還款方式喬不攏,充其量就是買賣糾紛。
刷退樓主都說了是購物平台規定使然,買方不熟悉平台規定只是疏失不是詐欺;
如果像其它網友推測的,是銀行來電確認時,持卡人忘了有這筆消費。
那除非持卡人和買方在事後的處理還是否認有這筆交易,不然那還是疏失而已。
很抱歉,要告人先要舉證人家犯罪,不是隨便告,就要人家要去舉證沒犯罪。
我看要舉證詐欺,只有起初的刷退一項有點嫌疑,接下來就舉證不下去了(接下發生的都是在證明買賣糾紛不是詐欺)。
你要說實務上,台灣多的就是恐龍檢查官和法官,性騷擾被判成殺人不無可能,我也不和你爭。
既然是恐龍社會,那樓主也可以告賣方恐嚇(取財)罪。
就看看誰運氣好碰到恐龍吧!
問題是我們在討論什麼?台灣朱羅紀嗎?

一個小路人 wrote:
另外法律有規定,不得因為不知道而免罰
在這次事件中,原PO不得主張因為不知道錢沒有匯到對方這件事
法律可是規定不能因為不知而不處罰的
Yeah!但不會從民事(賠償)變成刑事(詐欺)
"不知道"就是"不是存心"也就不是"意圖"。
不是"意圖"就不構成詐欺要件,這有這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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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必有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