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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

如果是我~~不會買冷氣~~
有多少錢做多少事~~
以前剛出社會時~~口袋空空~~沒錢根本不怕熱~~
後來慢慢存點錢~~才雄雄發現天氣原來這麼熱~~
才買冷氣的~~

如果手頭這麼緊,連兩萬塊現金都擠不出來,實在不建議過度消費

弄台電扇將就吹著,也是一下就到秋天了
某貓的生命三元素:書、咖啡、碳水化合物。
sunyearhuang wrote:
很抱歉,詐欺罪的構成要素,是不是"存心"當然是很重要。前面已經說明的很清楚為,為何還是在這邊繞。
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二、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意圖在法律上一般解釋是蓄意,俗一點的解釋,說是存心也可。

舉個例子,要蓄意殺人才會構成謀罪,若非蓄意,那只算是過失殺人。
兩者刑責差很多,不能說管你是不是存心的,反正殺人是事實,那就是謀殺。

上了法院的實務和教科書上的理論是兩回事
理論上構成要素是有存心沒有錯
但是因為難以證明是否存心,只能就事實上加以認定
既然已經有前述的事實,要認定是存心的可能性很高,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不是存心

就像是正當防衛一樣,法律雖然有規定可以正當防衛
但在上法庭後,幾乎都會被用防衛過當處置,甚至蓄意殺人處理
原因就在有很多事情並沒辦法證明自己只是單純的防衛過當

這件事也一樣,如果無法舉證自己不是蓄意詐欺,就可以當作詐欺

就像是故買贓物罪,如果你買到贓物但不是故意的,通常檢察官都會叫你自行舉證你不是故意買到的
而且事實上,就算你舉了一堆阿哩不達的證據,通常都會被否認掉
因為通常都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地方,只要不小心被找到一個你應該注意而未注意的地方,就會被視同蓄意
所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不是沒有原因的

另外法律有規定,不得因為不知道而免罰
在這次事件中,原PO不得主張因為不知道錢沒有匯到對方這件事
法律可是規定不能因為不知而不處罰的
這條規定,可不是用來規定不知法條存在,而是包含不可因不知事實存在而不處罰的

至於找律師,我只能說台灣的律師要把別人告有罪很容易,但是要辯護到無罪是很難的
律師再強也很難把人辯護到無罪
這裡不是美國,我們不是無罪推論的國家
在台灣就是要構成罪名很簡單,但是要無罪很難很難,找再厲害的律師來也沒用
要告人,找律師告成有罪很容易,但是想要洗白,基本上再厲害的律師也很難
打這麼多
重點就是"你消費卻沒付錢"
你真的想罵也是罵銀行未通知
店家就只在乎有沒有收到款項而已

現在店家態度硬,你就快付錢就好了,還要上網討拍?
說真的,誰會在乎你薪水多少怎麼花
講這麼多,真的很像...
現在人心態完全有問題
欠兩個月前還要刁難賣方
還以為自己是對的
評價太差的賣家還是要慎重考慮一下~ 事出必有因
一個小路人 wrote:
上了法院的實務和教科書上的理論是兩回事
理論上構成要素是有存心沒有錯
但是因為難以證明是否存心,只能就事實上加以認定
既然已經有前述的事實,要認定是存心的可能性很高,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不是存心...(恕刪)

有實務上"存心詐欺"者會留下真實連絡電話,用真實(家人)的信用刷卡的嗎?
(做賊的留下姓名,電話地址請受害者來抓???)
還和受害者討價還價怎麼還款?兩造爭執的不過是還款方式喬不攏,充其量就是買賣糾紛。
刷退樓主都說了是購物平台規定使然,買方不熟悉平台規定只是疏失不是詐欺;
如果像其它網友推測的,是銀行來電確認時,持卡人忘了有這筆消費。
那除非持卡人和買方在事後的處理還是否認有這筆交易,不然那還是疏失而已。
很抱歉,要告人先要舉證人家犯罪,不是隨便告,就要人家要去舉證沒犯罪。
我看要舉證詐欺,只有起初的刷退一項有點嫌疑,接下來就舉證不下去了(接下發生的都是在證明買賣糾紛不是詐欺)。
你要說實務上,台灣多的就是恐龍檢查官和法官,性騷擾被判成殺人不無可能,我也不和你爭。
既然是恐龍社會,那樓主也可以告賣方恐嚇(取財)罪。
就看看誰運氣好碰到恐龍吧!
問題是我們在討論什麼?台灣朱羅紀嗎?

一個小路人 wrote:
另外法律有規定,不得因為不知道而免罰
在這次事件中,原PO不得主張因為不知道錢沒有匯到對方這件事
法律可是規定不能因為不知而不處罰的

Yeah!但不會從民事(賠償)變成刑事(詐欺)
"不知道"就是"不是存心"也就不是"意圖"。
不是"意圖"就不構成詐欺要件,這有這麼難懂嗎?
樓主買東西不付錢,還要求分期償清,這奧客無誤
樓主買東西不付錢,還要求分期償清,這奧客無誤
nwskier wrote:
樓主買東西不付錢,還要求分期償清,這奧客無誤

平心而論:
"要求分期償清"不是"不付錢"
但賣方不同意,即應一次付清。
原被平台刷退的信用卡分期,那是平台提供的第三方付款。
賣家可能連信用卡都不能刷,何況無息分期?
所以賣家不可能答應(沒能力答應)樓主要求。
樓主就沒什麼好說了,付錢了事!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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