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鼎新風 wrote:
本司建議以下...(恕刪)
以我的認知,美國的專利法是看誰先想出來,誰就有專利所有權沒錯。
但是台灣的專利法是看誰先註冊,你很早就想出來,沒有去申請就是沒有,誰先申請專利權就屬於誰。
這個案子不是比誰先做出來,你10年前就這樣做但是沒申請就沒有,我會建議相關從業人員互相連繫一下,一起請個律師去打專利無效,著眼點是這樣的設計不是創新,而是行之有年的業界標準做法,不能申請專利,不然人家都兵臨城下了還傻傻的,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就欲哭無淚了。
法律是保障懂的人,不是保障好人,很多台灣公司對於法規不熟吃了不少悶虧,你不擔心我都替你擔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