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午安
最進小弟被管委會告知,冷氣室外機不能放在"後陽台扶手"上方
我的房子是最近才蓋好的新建案,我們也才剛裝潢好,後陽台扶手是水泥做的,足以支撐室外機的重量
陽台旁邊也設有專門放室外機的位置,但因為我們室外機數量比較多
因此冷氣來安裝的時候將一台室外機安裝在陽台扶手上,有用腳架固定住
室外機的位置下方是汽車車道入口,管委會最近很嚴格的在抓室外機擺放位置
還說我們的室外機之後如果掉下去會打傷別人,限期改善,如果不改善要對我們提告,並請相關部門來拆除
我覺得很不滿意的是,陽台的扶手上方應該也算是我的所有權吧!?
又不是陽台外側,而且我們有固定住,不會有掉下去的問題呀!
請問各位這個有解嗎?
那邊可以查到相關法條?
如果真的被告了,我一定要拆嗎?
或是說管委會和政府單位要來我們家拆,我不開門,他們會強制進行嗎?
目前懷疑是鄰居檢舉的,我們社區有位鄰居很愛管這些小事,如果我們有辦法說服管委會,鄰居也可以用自己名義舉發我們嗎?
搞不好你放著位置真的讓人覺得很危險
有固定不代表一定安全
颱風來的時候有多少招牌掉下來
陽台上扶手雖然是你家
但是你的使用方式已經造成公共安全的疑慮了
冷氣掉下來的案例
https://news.tvbs.com.tw/life/352342
siausaizguo wrote:
各位前輩午安最進小弟(恕刪)
建議你先拍個環境周圍照片功網有評估一下,看看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不過,你要先知道法規上的『專有』和『共用』的部份,大樓內房屋
雖是你合法的產權,但也不能在你權利範圍內的陽台上掛凸窗或看板,
因為大樓的整個外牆是法規上的『約定共用』,停車場則是『約定專用』
(有產權的),或是『約定共用』(沒產權的如機車停車格ヽ公有車位等),
法規既已規範出用途就不能改為他用,但曾有過社區規範出停車格限定
只能停汽車,不能堆放汽車以外的雜物和機車或腳踏車(合法產權亦如此),
法院最後是判決管委會敗訴。
除此,例如紅黃牌要停在一般汽車停車格還是機車停車格呢,法規和大廈
規約都沒規定;之前,我的社區是區權會上投票決定,在既有的『約定共
用』機車停車格上畫分出專供紅黃牌機車停放,費用比一般機車高但比汽
車低;而目前等待區權會表決的是設立電動機汽車停放及充電區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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