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3ctw wrote:全套家電我通常會利用...(恕刪) 1.有一種東西叫捲尺,另一種常識叫家電(具)搬動、放置「腳路」,沒那個屁股,確認東西擺了沒問題,就找在地的家電行來看看...要網路買,就自己事先確認以上所說,家電(具)是不是適合擺在那裡...2.買家電(具),不是網路買餅乾糖果,搬一次的工錢,都是要500∼1000元,至少我很敬重這些辛苦的勞工...你買了,不爽就退...再來揮是店家的問題.....當然會說我網路購物,有7天猶豫期,嗯嗯,猶豫期不是使用期...講難聽點,也是會去大賣場看一下功能再買啦....,下層有水,你說是二手,那上層你有使用過,上層收個整新費也合理...除非機子有使用功能的瑕疵....3.安裝時,客人旁邊看,驗過沒問題,才會簽收拿發票.....下次,安裝人員可能要準備秘錄器了....用那麼多時間,跑法院,只為了幾千元,在揮這個,老闆可能要再賣10台來補....可憐呀...
JackLoh wrote:那字是物流人員寫的,我簽收,不過不管是誰寫,都不在這次的爭議中,爭議在賣方簽收取回貨品不退款(恕刪) OK,原來這個字是送貨員寫的,你簽收。我不知道樓主幾歲,但是看你專門挑對自己有利的來說,應該也是頗有經驗的?但是像你這般有經驗的人怎麼㑹不知道簽名是很重要的依據?? 當物流人員事前已經在簽收單上註明了貨品外觀無損後,你㑹依然隨性簽收而不再多去仔細檢查? 實在說我不太相信... 當然,我信不信不重要,留個各個看倌自行判斷再者,你寧願回答對你似乎有利的部份,卻從頭到尾隻字不提為何你要退貨了還去使用別人的貨品? 我不知道這有沒有法律責任,但是在道德上這有很大爭議,可是你卻只說所有都不是問題,問題是賣方取回貨品不退費... 我能否問一下如果賣方願與你協商退費金額,在外觀受損(雙方都有瑕疵,就看比例如何界分)及此台為已使用過的二手貨,你願承擔多少?我想如果今天這個賣家不是小蔡,可能在網上被公審的應該就會是你了
20年前看到的台灣製的聲寶洗衣機有做漏水測試,現在不知道生產中是否有做漏水的測試?如果都有做漏水測試的話,洗衣槽內會殘留一些水,不清楚機器橫放是否會造成殘留的水溢出到外紙箱而整個爛掉?家電業賣二手新品是有的,福利品之中可能是銷售管道之一!整新費用也是証明家電業的淺規則,使用多久可以整新?我有遇過網購業者賣的CD收音機福利品,收到時天線金屬已嚴重生銹,當然以退貨處理它!wugubike wrote:我只有遇到家裡新裝的(恕刪)
3c3ctw wrote:師傅針對簽收單沒有確(恕刪) 個人淺見,這件爭議如果真的上了法院,對你確實是非常不利的。雖然你手上有退貨時的照片,但是依然沒有辦法證明那個傷痕是買家造成的吧。首先,如果拍照當時就發現有傷痕,那為什麼在退貨簽收時沒有註明?再來,如果拍照當時並未發現有傷痕,那為什麼簽收完之後發現有傷痕的處理方式是自己在已簽收後的簽收單上加註而沒有經過對方的確認?如果買家咬定那個傷痕是來收貨的人員造成的,你可能會無法反駁,因為就算你提供的照片可以證明在屋內就有傷痕,但是也沒辦法證明那個傷痕就是樓主造成的,因為也有可能是師傅要過去檢查機器時開門去撞到的!(如果你在法庭拿出照片,然後買家說:那個傷痕明明是師傅開門去撞到的,所以才沒有寫在單子上,結果竟然等我簽名之後自己加上去!那你就吃不完兜著走了。)既然在安裝時就已經提到會有被門撞到的風險,那在退貨時就應該特別針對這部分去做檢查,明明知道有這樣的風險,而且這風險還是你們自己提出來的,結果退貨時卻沒有當場檢查到問題就完成簽收,事後發現問題竟然也沒有讓買家確認就自己在上面加註。這已經是偽照文書甚至有詐欺的嫌疑了。其實當你發現你手上的退貨單跟買家那邊有對不攏的情況時,你的態度就應該立刻軟化下來了,因為這很明顯已經不能在咬定是買家的責任了,而不是繼續咬著買家,然後把這個問題推給師傅,包含你所提的使用過的痕跡,你要怎麼證明是買家造成的?因為你咬定買家的論點,都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而你最能讓法官採信的證據,就是你手上的退貨單,結果這個證據竟然是經過變造的!試想如果今天你是法官,你看到賣家拿出的退貨單竟然是事後自己加註然後跟買家手上的不一樣,你能不懷疑這個賣家有可能事後去誣陷買家嗎?如果今天沒有這個退貨單的問題,也許你的"推論配上照片"在法庭還能有幾分的可信度,但是這個退貨單就是證明你有居心叵測之虞的直接證據了,因此你所謂的推論,就真的必須要有能完全排除其他任何可能的證據才能被法官採信。偏偏你手上並沒有這樣的證據。雖然在道理上,我認為你賣家是比較站得住腳的,畢竟整篇看下來確實買家的疑點很多,包含一開始的立論(二手當新品)站不住腳,還有都已經要退貨了卻還使用機器,甚至我認為那個傷痕是買家造成的機會確實很高。但是上了法院並不是看誰的可能高而已,所有的主張都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你沒有證據,就算你的推論多合理,那都只是推論,不會被認為是事實。現在的事實就是買家有通知賣家要退貨,賣家也已經把商品回收了,但是貨款確被賣家扣著不退。你如果要主張買家沒有盡到回復義務,那就要有證據才行,而不是用推論的。
歐吉尼迪斯 wrote:來唷來唷~去年小蔡.電器在01也有鬧上法院的案件,判決書分享~01 討論串在這~ LG 最新LED電視 65SM9000PWA 不能買!!108年11月06日 返還價金新臺幣67,915元 臺中簡易庭 108 年中小字第 4534 號民事判決108年12月30日 小蔡上訴被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小上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所以說能不能上法院爭取權益呢? 給大家、樓主參考參考~~~ 天啊 , 一直看一直看 , 本來還以為小蔡 電器被樓主欺負歐大貼這篇出來後面我也不看了 , 直接把小蔡 電器列入拒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