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一直都這樣,沒有教育訓練也沒有嚴格督導有事情就是推推推,閃閃閃,看誰先受不了放棄這樣你也可以將事件PO給新聞媒體,讓記者上門去找這家公司負責人讓媒體在去找個律師上新聞說一下,把事情越鬧越大如果這間公司一直拒絕處理,可以請管委會提告
jhasaids wrote:技師到我家樓下時,表示想要停我們社區的地下室,我當下回復是如果下的去就停, 照片碼掉太多,不知有沒有標限高。雖然是司機撞壞的,但責任要擔多少,可能要看一下地下室入口有沒有標示限高。若有標示限高,那司機應該要全責,若沒標示,大樓也可能有部份責任。且若沒標示,司機又有問過得到允許,那責任的劃分可能又更不好說.....那句"如果下得去",要誰判斷?有標示限高就要由司機判斷,沒標示就要告知足夠資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