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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fone網站購買國際牌500公升變頻冰箱$38358元,要退貨需付整新費$9750元


張昱 wrote:
謝謝眾網友的建議和...(恕刪)


他把你收回去不是就解除了嗎,所以你行使解除權並沒有問題
之後是依據回復商品向你收費的這樣~~
他並沒有不讓你退,而是收取將商品回復原狀的費用
縱然賣方主張商品價值已有損失,要求就商品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此主張不適用民法第 259 條第6項規定契約解除時,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此因本爭議物件並無上述狀態,且可返還。特別是賣方要求整新費台幣9750元,相較前開民法第259條之規定,顯為較不利消費者之約定,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即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應屬無效。

特別是賣方要求整新費已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民事侵權行為致損害賠償構成的四大要素之一,即行為人主觀上需有故意、或過失。所谓過失應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行為人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本人在卸下冰箱的搬運紙箱、和防震保麗龍皆已非破壞方式進行,且也妥當保存這些物件;更不用提的是,冰箱本體也只插電5天而己,在申請退貨當天,已拔除電源至今,相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nifan wrote:
我買國產最高檔的四門 610L nr-d619nhgs 都比你買的便宜一千三
很難想像你怎會想在myphone買得下500L這價錢...(恕刪)

D619是國際牌2018年最新型610公升冰箱,nifan大大只花NT$37000元購得,真是便宜;顯示樓主這台D509電冰箱買貴了,退貨退款只是剛好而已。
張昱 wrote:
縱然賣方主張商品價...(恕刪)


你都知道這些條文
應該知道利用1950
或消保會線上申訴系統才對
我想跟你說19-1條已經刪除了,負責這官網的真該打屁股,
另外我覺得你應該直接由申訴消保官進行協調,依你自己對民法的解釋你站得住腳,
但事實是這樣嗎?

張昱 wrote:
謝謝眾網友的建議和講評,摘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Q & A: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日期:105-09-30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一節,經提「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下: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張昱 wrote: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恕刪)


你應該再去查清楚,七天鑑賞期的定義.
不是七天試用期.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給你參考案例,這案例跟你的情況很像:
台北市法務局精選案例

按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及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本案小明雖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於收受商品後7日退貨解除契約,但契約解除後依照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互負原狀責任,小明於拆封使用後,即無法回復至拆封前的狀態,故業者收取回復原狀費用,含重新包裝、清理冷凝管等費用,尚未違反消保法意旨。簡言之,於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需完整包裝,猶豫期間並非試用期間,消費者應加以釐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張昱 wrote: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恕刪)

張昱 wrote:
2018年2月12...(恕刪)

冰箱是一裝好就插電,然後聲音就很大嗎?

5007382 wrote:
簡言之,於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需完整包裝,猶豫期間並非試用期間,消費者應加以釐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廠商也不是笨蛋,
我買紅蜻蜓DAC的外包裝就有一張很顯眼紅色的貼紙,
聲明是:
鑑賞期(非試用期):為保護您的權益,
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同時包裝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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