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昱 wrote:
謝謝眾網友的建議和...(恕刪)
他把你收回去不是就解除了嗎,所以你行使解除權並沒有問題
之後是依據回復商品向你收費的這樣~~
他並沒有不讓你退,而是收取將商品回復原狀的費用
張昱 wrote:
謝謝眾網友的建議和講評,摘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Q & A: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日期:105-09-30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一節,經提「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下: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張昱 wrote: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