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chichi wrote:
我家的 NR-B43...(恕刪)
民法第361條:「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你有通知店家.代表你有發現.店家就應該給你期限解除契約.
實體店面是沒有所謂的鑑賞期.但不代表店家的瑕疵品要讓你當冤大頭.而且店家有義務保證商品無瑕疵.
民法348~378條都有明確規定.不是他們說了就算.
必要時可求助消保官.爭取自己的權益.加油!!
bob8926101 wrote:
冰箱這東西是長久使用的~所以才狠下心買比較貴的(起碼比國產品牌貴1-20000)!多花錢無非是要享有較好的品質!
但是非但沒有比較好的品質~還狀況頻頻!
這要消費者自認倒楣買單~~畢竟錢不好賺!!
那是被你遇到了!只能自認衰小,
因你是換一台,就可能換一個問題,
若以原本那台回廠修理,至少其他沒問題的部份比較不會再出問題。
另外,是燦坤搬一台新的給你?還是Panasonic搬一台給你? 這也有差...
搞不好給是燦坤的倉儲在發貨...
但更貴/日本進口的也照樣可能狀況頻頻,只是你沒買,當然也不會遇到狀況而已..
依照慣例,日本進口的更容易水土不服,買更貴狀況還更多! 管你什麼牌...
幻想或吃不到的肉總是較美好,沒用過的才有更大想像空間...
多花錢不代表故障率較低,美國的太空梭非常貴,照樣在升空時爆炸...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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