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
這台洗碗機是賽寧換給我的、因為原來的洗碗機的某個零件燒起來。它是一來就洗不乾淨,師傅反覆修理調整都沒辦法解決。
因為連他們公司都覺得不應該是這樣的髒水。
但是又無法解決,又不換給我正常的洗碗機,又問我要不要把燒掉那台搬回來用⋯⋯
我是身心俱疲了⋯修了好多次了,還要再修?
民法第359條及第364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因此當消費者送修多次卻修不好的時候,可依民法要求業者更換新品、退款或減少價款。
而且賠給我的,更應該有誠意的賠償才是。
buiji wrote:
我知道!
因...(恕刪)
































































































